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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村幹部

發布時間: 2021-03-08 06:14:46

Ⅰ 農村幹部貪污多少錢可以判刑

貪污多少都犯法,只是數量多少的量刑不同,具體表現,具體量刑。

Ⅱ 村委幹部貪污腐敗該向什麼部門舉報

1、投訴村幹部貪污、受賄問題,應當向檢察院舉報。
2、《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村幹部屬於從事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Ⅲ 村幹部貪污找哪個部門投訴

1、投訴村幹部貪污、受賄問題,應當向檢察院舉報。
2、《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村幹部屬於從事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Ⅳ 應該怎麼處理村幹部貪污事件(實際點)

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93條第二款的解釋中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也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這些行政管理行為包括: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村官經濟犯罪行為發生在《解釋》規定的七種行政管理行為之中,且犯罪數額達到立案標準的,自當到檢察機關舉報。
2、村官經濟犯罪行為發生在7種行為之外,單純的本村自治事務,如修橋築路,興修水電,集資辦廠、辦學,建設村莊等,這些人員在履行這方面職責的過程中,利用職權侵佔集體財物、挪用集體資金的,應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論處;村官兼任村經濟組織成員在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范圍內,利用職務進行犯罪,構成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故遇到上述情形,應到公安機關反映。

Ⅳ 村級幹部貪污多少錢能算犯罪

貪污5000元以上就算犯罪。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專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屬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Ⅵ 村幹部貪污多少夠判刑

應當按照貪污數額及其犯罪情節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回情節輕重答,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Ⅶ 當地村幹部貪污如何舉報,向哪個部門舉報

需要寫來成書面材料郵寄或自是直接到當地人民檢察院舉報。屬於人民檢察院受案范圍。舉報有用的,對於舉報的信函,檢察機關有專人受案登記的,只要舉報屬實,涉案人員就會被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Ⅷ 村幹部貪污多少可以判刑

首先按我國刑法的規定,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那麼作為群眾基層組織的村民委員會的成員顯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他們確實可能觸犯貪污罪。村委會成員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代替行政機關從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務,如發放救災款項等,則在此過程中存在的非法行為可能觸犯貪污罪。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了解釋認為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
(三)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可能構成構成貪污罪。
另外,對於數額問題,一般是以五千元為起點。
參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
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
,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
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
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
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Ⅸ 村官貪污一萬五怎麼判刑

村官貪污一萬五源,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9)貪污村幹部擴展閱讀:

村官貪污被拘案例:

根據群眾聯名舉報,連山上帥鎮東南村委會原主任陸某球等村幹部在發包村集體聯辦林場活立木過程中,不公開發包、超發包范圍砍伐林木,有損害群眾集體利益等違法行為。

經查實,陸某球任東南村委會主任期間,夥同其他村委會幹部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侵佔他人和集體資金共計11.5萬元,進行私分。其中:在發包東南村委聯辦林場活立木的過程中,

陸某球等3名村委幹部在2010年6月索要現金人民幣1萬元辛苦費;2011年1月8日收受現金人民幣1.5萬元;2011年1月7日收取聯辦林場發包款6萬元;2011年8月收取承包人3萬元補償款。

最終,陸某球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參考資料來源:網易-村官貪污受賄職務侵佔11.5萬元

Ⅹ 村幹部貪污怎樣量刑

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貪污罪(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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