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受處分後還能領退休金嗎
『壹』 受過型事處罰的村幹部還能享受退休待遇嗎
在職還是不在職。就是可以不不可以
『貳』 村幹部坐過牢能領取養老金嗎
你好,這個情況,可能要看他所犯的罪有多嚴重吧,如果是小事犯錯,應該不會影響到里你回去找養老金吧。答但是如果是很惡劣的罪名,這個不好說,主要還是看社保卡辦理條件是否有這條限制,如果沒有,那他達到領取條件了就應該給養老金。
『叄』 農村村幹部受留黨查看兩年後可以領退休金嗎
兩者之間沒有什麼關系。
『肆』 農村支部書記退休以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處分期滿後還能繼續享受補貼嗎
農村支部書記,退休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處分期滿後,當然能繼續享受補貼專,這主要是黨支部屬書記,他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人,均可享受應得的待遇,這是不容置疑的,除非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終身的人,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伍』 村幹部在離職期間被開除黨籍可否領到退休工資
退休工資與繳納養老保險及工齡有關,與是否受黨紀處分無關。
『陸』 農村基層幹部在職期間被免職且受黨籍處分,還能享受退休離職補貼嗎
對離職補償金的復發放問題,制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後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其次還是要對離職補償金進行區分,對於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員工以前是國有企業員工身份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要按照《關於<國營企業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計算止2001年10月該文件廢止時)。如果是合資企業或其他性質的企業,好象國家沒有明確的標准,但要根據當地勞動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柒』 村幹部給了嚴重警告處分,養老保險還給交嗎
村幹部的養老復保險,各制地規定是不一樣的,國家沒有統一政策,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不會給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因為村幹部不是用人單位職工,也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有的省市規定,在村幹部任職期間,本人承擔繳費的30%,鄉鎮政府,以及地方財政給予補助70%,不再擔任村幹部時,符合條件的,給予退休,不符合的可以轉移到新農保,合並計算,
『捌』 四川的村幹部受了紀委警告處分,目前還沒退休,退休以後就沒有退休金了嗎
警告處分不包括免職,即便免職也有可能是職務免除,但是保留公務員或者事業編制,可以領退休金,兩碼事!
『玖』 村委會書記退休幾年後被開除黨籍還能領取退休金或補助嗎
當然不可以,已經被開除黨籍了,沒有任何福利了
『拾』 村幹部被判刑了老了可以享受老幹部待遇嗎
不可以,老幹部有特定含義。
老幹部又稱離休幹部。離休就是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離休是我國幹部退休制度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
條件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改為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