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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和村幹部的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3-07 20:18:38

A. 村幹部至親可以做村民代表嗎

村民代表的身份取得與抄是不是村幹部至親無關,因此可以。換句話說,《公務員法》對親屬迴避情況也有說明,例如你是某單位的領導,你的親屬若是考進你所在單位,對涉及財務、人事等關鍵崗位是不允許你考的,但是其他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是可以的,望採納。

B.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如何產生應具備怎樣的條件

一、村民代表的數額和任期
村民代表的數額:我省明確規定村民代表總數由村民會議決定,但總數不得少於35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一般說來,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即三年。村民代表任期內因故退出的,應由其代表的村民按原來的推選方式進行補選。補選的村民代表任期至本屆村民代表會議屆滿為止。
二、村民代表構成條件
村民代表是組成村民代表會議的主體,是村民利益和意願的代表者,來源於廣大村民群眾,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因此各村民代表的構成要有各黨派代表、各種職業代表、婦女代表、各民族代表(指多民族居住的村),以及區域分布要均衡。村民代表會議具有議事、決策、監督職能,村民代表素質的高低、參政、議政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繫到村民代表會議的質量和決策的正確與否,因此村民代表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是:1、選民條件:必須是本村的選民才能當選本村的村民代表。2、人品條件:有一定的政治素養,公道正派、遵紀守法、不徇私情等。3、能力條件:對村中的重大問題具有研究、分析、判斷,敢於發表意見的能力。4、文化條件:一般來說,村民代表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村民代表的推選方法
法律規定,村民代表的推選方式有兩種:一是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二是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但是無論按哪種方式推選,都應履行下列程序:1、確定推選時間和方式。村民委員會應按照選舉進度,及時確定新一屆村民代表的推選時間和擬採用的方式。2、分配名額。推選時間確定後,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確定本村村民代表的總數額和代表條件。然後根據本村村民代表名額劃分選區,把村民代表的名額分配到各選區。3、提名村民代表候選人。4、召開選區會議正式推選。其議程為:(1)宣布開會。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或村民小組長主持。(2)清點到會的戶代表數或選民數。如戶代表方式推選,應動員所有戶代表參加。如以選區選民方式推選應動員大多數選民參加。(3)表決。即可以採用投票表決方式,也可以採用舉手錶決方式。(4)宣布當選。(5)頒發代表證書(根據各地方規定執行)。(6)發布公告。本屆村民代表推選之後,村民委員會應向全體村民發表公告,並對代表造冊登記,一式三份,一份報縣級民政局、一塊份報鄉級人民政府,一份留存歸檔。
四、村民代表的更換與補選
村民代表在任職期間,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者所代表村民對其工作不滿意的,村民有權提出更換要求。如果本選區大多數村民同意更換,更換有效。村民代表一經更換,就失去村民代表資格。村民委員會應及時按原來的推選方式補選。村民代表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村民代表大會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其他原因造成代表缺額的,村民委員會亦應及時組織補選。
五、村民小組長的任期
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補選的村民小組長人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為止。
六、村民小組長的推選
村民小組長的推選應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後進行,由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組織本屆村民小組長的推舉工作。推選程序為:(1)召集推選會議。由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成員召集並主持小組會議。(2)清點到會人數。應有本組選民過半參加,才可以進行推選工作。(3)提名候選人。由參加會議的本組村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等額題名小組長候選人。(4)無記名投票。(5)計票。(6)宣布當選。候選人應獲得參加會議的本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使得當選。村民小組長推選產生後,村民委員會及時張榜公告,並填寫村民小組長情況統計表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七、村民小組長的更換與補選
村民小組長不能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致使本組村民不滿意的,村民有權提出更換。如果本小組大多數村民同意更換,更換有效。村民委員會無權隨意更換村民小組長。一經出現村民小組長缺額的,應及時補選。補選的辦法和程序與推選村民小組相同。

C. 村幹部能兼職村民代表嗎21個村民代表就包括6個村幹部,合理嗎

不能,不過不是什麼大事,有不是城裡,很少有管的

D. 當選了村民代表可以參選村委幹部嗎

可以參選,一旦當上村委幹部,其村民代表的資格就自然取消。村民代表是監督村幹部、村委會工作的。村幹部不能即做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樣就失去了民主監督的職能,也不合法。

E. 村幹部可不可以當選村民代表

可以,但需要村民的同意。

F. 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委員會是什麼關系各自都是干什麼的

村黨支部與村委會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村黨支部是農村一切組織和全部工作的領導核心,在政治上對村委會實施領導,這是由黨的執政地位所決定的。

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自治是在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的自治。

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村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作出決策建議,審議村委會及其它村級組織提交的重要事項和村集體較大支出請示等,然後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交黨員大會(黨員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村委會或其它村級組織進行實施,並負責對實施過程及最終結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6)村民代表和村幹部的關系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執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和村級黨員大會的決議。

2,探討和決定村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決定。

3,領導和促進村級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依法自主活動。領導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婦女代表大會和民兵,支持和確保這些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行使職權。國家及其各自的章程。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需要相應的組織和人員來完成其任務。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董事、副主席、委員三至七人組成。從審判法實施過程中反映的情況來看,這一規定更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村委會成員既不多也不太少。

G. 村民代表中可以產生村主任嗎

根據《選舉法》規定,村民代表中可以產生村主任,只要票數超過一半,就可以當選。

H. 村民代表屬村基層組織成員嗎嗎

按照《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以村為范圍、由全體村民組成的村民自治組織這一自治共同體,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途徑。在機構設置上,村民自治組織除村民委員會外,根據需要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村民自治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的專門的事項,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作為村民自治共同體內部的一個層次。此外,還設置諸如村經聯社、經濟合作社、農工商聯合企業等村集體經濟組織,婦聯、團支部、民兵排、老人協會、紅白理事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選舉委員會等臨時組織,村務公開小組、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等監督組織,等等。同時,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村設黨支部,作為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在我國,基層是指層次最低的、具有管理活動直接性的組織,具體包括政黨、國家機構和社會團體的基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基層組織和城鄉群眾自治組織。按照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轉的《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1994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通知》,農村基層組織縱向上包括鄉、村兩級,橫向上包括黨的組織、政權組織、經濟組織、群眾組織等幾個方面。因此,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既不能囊括我國所有的基層組織,也不能囊括所有的村級組織。所以,村民委員會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村民委員會是指廣大村民組成的自治共同體,即「村」,狹義的村民委員會專指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即是從廣義上來理解村民委員會。在機構設置上,廣義的村民委員會包括了所有的自治機構。狹義的村民委員會是廣義村民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對外則是廣義村民委員會的代表 。《解釋》中「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應當是一個廣義的概念。
由於農村基層組織的多樣性,村基層組織人員違法犯罪的復雜性,加之《解釋》出台於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經聯社、經濟合作社、農工商聯合企業等掌管經濟活動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或者收受賄賂等問題較多的情況下,囿於立法解釋文字表述的特殊要求,《解釋》既不可能將村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的公務事項一一列明,也不可能將村基層組織及人員逐一羅列。《解釋》中所說的「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主要指可能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掌握權力的村黨支部、村委會組成人員和村經聯社、經濟合作社、農工商聯合企業等掌管村經濟活動的組織的人員 ,但並非僅限於這些組織的人員。村民小組是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按照便於村民自治,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設立的村民自治共同體內部的組織形式和自治層次,是村民委員會的組成部分,自然不能被排除村基層組織之外,村民小組組長當屬於「村基層組織人員」乃《解釋》的應有之義。唯有如此,方能體現《解釋》的本意。
1996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已事實上將村民小組組長納入了村基層組織人員范圍。該批復認為,「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依此批復,村民小組組長挪用集體組織的資金的行為,則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挪用資金罪論處。該批復立足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村民自治、村民小組規定的本意,從廣義上理解村基層組織,將村民小組組長納入了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范圍。

I. 村主任候選人的直系親屬可以做村民代表嗎

村委會主任候選人的直系親屬,只要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為村民代表參加選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1、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9)村民代表和村幹部的關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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