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公務員50歲退二線
正處任職市級單位副局級在57周歲。一般正處級和員工在55周歲 。
退居二線是指我們版黨為了使國家機關權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得到延續與發展,對在職官員或企事業領導幹部接近退休年齡在職官員或企事業領導幹部,提前解除領導職務,而擔任相應級別顧問或調研員職務,但仍享受原崗位的政治、經濟待遇做法的政策概括。
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年齡都進行了初步規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五年,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達到退休年齡、健康原因、辭職或罷免等情況者,應當任滿一個任期。國家級領導幹部一般沒有明確的退休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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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居二線是指原本在領導的崗位上,由於年齡原因,(一般年齡是在51--53歲),上級組織安排年輕人員接替其職務。
退居二線後,大部分正常上班,只不過不再履行領導職務,大多冠以調研員的稱謂,有的可以不上班,同樣享受原來的職級待遇。這是幹部制度,也是新陳代謝的需要。一般適應於科處以上的領導。
Ⅱ 有100萬,50歲退休後夠養老嗎
你的意思是沒有100萬就不用活了
Ⅲ 公務員50歲退居二線,工資連升三級是什麼性質
讓他們交權,總有一點難受,補償一點
Ⅳ 副處級幹部多少歲退居二線
一、副處級低於省部級,所以男性56歲,女性51歲能夠退居二線。回
行政領導退居二線年齡:
1、正答省級在65 周歲
2、副省正廳副廳級 在60周歲。
3、正處任職市級單位副局級在57周歲。
4、一般正處級和員工在55周歲 。
5、一般省部級以下男性在56周歲,女性在51周歲。
二、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年齡時,一般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專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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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Ⅳ 國家公務員50歲退居二線是什麼概念
部分抄地區公務員50歲以上就可以退居二線,還享受比在職更高的待遇。《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退休有明確的規定,2010年中組部 還專門印發了《關於防止縣鄉領導幹部任職年齡層層遞減的意見》,對幹部任職年齡和健全退出機製作出了明確的要求和具體的規定。各地的相關做法應該嚴格按照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執行。
Ⅵ 國家公務員的工作年限,比如正科級多少歲退,正縣級多少歲退,退居二線做什麼工作正縣級調研員有配車媽
這個問題還真不好回答。從我知道的部分和你一起了解一下。
按國家規定,年滿周歲就要退休。或工作年限滿30年,由於身體原因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和級別沒有關系的。正科、正處、正廳都是60歲!
不過,由於工作需要,有些是有延長退休年齡的。一般而言處級以下是不可能有延長退休年齡的。處級領導崗位,也是在有兼任人大、政協領導(常委以上)的情況下,由於人大、政協一屆任期是5年,要到屆滿才退,所以有延長退休年齡的。當然民主黨派的領導又有例外的,和你的問題無關,就不在這里討論了。
至於「退二線」這個是民間說法,事實上是不存在的,「革命工作不分貴賤」哈!當然民間說法也有一定來由:
一般在鄉鎮,科級是領導崗位,都有分工,主抓一部工作,退二線即不再主抓某項具體工作,轉任「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非領導崗位。處於半修養狀態,一般55歲左右就退二線了。
在縣區,處級為領導崗位,情況和科級差不多,不一樣的是,縣里的領導一般還是縣人大、政協的領導,有的還是省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二線一般還在政協、人大開會參與決策吧。
調研員是不配車的,只有領導崗位才配車,且一般為單位一把手,正副領導!
另:糾正你的叫法,沒有喊「正縣級」的,正確是叫「正處級」、「副處級」都是「縣處級」;
「調研員」就是正處級的,不需要在前頭加「正處級」三字。「副調研員」是副處級的。
Ⅶ 公務員退二線的問題
一般過了50周就退二線了。但這不肯定,如果跟領導關系好,還可以多干幾年,具體就版要看禮送到沒送到了權,然後是,如果是一般的科局,沒人盯著,也可以多干幾年,總之,全看上一級領導。
退了就是退了,一開始還能給個面子,時間稍稍一長,人走茶涼啊。。
Ⅷ 科級幹部退居二線年齡是多少
科級幹部退居二線年齡是53歲。
Ⅸ 公務員副處級實職退二線年齡
同學你好,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讓您滿意:
國家並沒有明確規定領導幹部退二線內的年齡規定,各地容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相關政策。
所謂到點退二線,是指實職領導幹部達到一定的年齡點後,按照政策規定,不再擔任領導職務,而改任非領導職務退居二線。到點退二線是地方的一項政策,只要領導幹部到了年齡點,組織上就讓其退下。到點的「點」的確定上各地不盡相同,有的以50歲為年齡點,有的以52歲為年齡點,國家並沒有統一的規定。
Ⅹ 公務員退居二線 是哪部法律規定的還是哪個行政法規規定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制定本實施方案。
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對應相應的級別。
第三條職務和級別設置遵循科學、規范、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職務和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據。
第二章職務與級別設置
第五條公務員職務根據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限額、職位等設置。
公務員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規格相一致。
第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第七條領導職務層次由高至低依次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八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法規、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第九條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條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依次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十一條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第二十二條公開選拔或者調任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職務及工作年限等,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職務晉升後,原級別低於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職務對應范圍的,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級別。受處分後,級別變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公務員降職後,其級別確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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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准。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職務與級別設置、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不按照規定的職務職數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序等設置職務、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不予批准或者備案;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規定進行公務員職務、級別確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