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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級設置

發布時間: 2021-03-06 23:55:42

Ⅰ 公務員職級級別怎麼分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 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三) 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四) 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五)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六)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七) 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八)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


(九) 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十) 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相當於正廳局級)


(二) 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三) 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於正縣處級)


(四) 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五) 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於正鄉科級)


(六) 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七) 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本科生大專生)


(八) 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1)公務員職級設置擴展閱讀

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分為十級: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針對公務員范圍的各種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正處在改革過程中,公務員的范圍需要同民主政治發展進程相適應,同我國現階段幹部管理體制相符合,公務員草案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建議維持草案規定的范圍;同時,建議對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規范的公務員范圍。

《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Ⅱ 現行公務員職級如何劃分

1993年8月14日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將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類。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享受相應級別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以下是具體劃分:
我國公務員的職級劃分如下:
1、國務院總理:一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3、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4、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5、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6、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其中
1、領導職務: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 。
2、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中國政府官員級別劃分如下:
1.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國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國家級副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政協副主席。
3.省部級正職: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4.省部級副職: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省紀委書記,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5.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 廳局(地)正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正職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紀委書記。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副部級企業的副職和正廳級企業正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正職。
6.廳局(地)副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副職,大專正職。
7.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正職, 省署高校院系處室領導, 重點中學正職。
8.縣處級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副職,副縣級企業正職。 市屬中學正職。
9.鄉科級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正職 縣屬重點中學正職。
10.鄉科級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副職。

Ⅲ 公務員職級怎麼劃分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 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三) 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四) 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五)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六)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七) 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八)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


(九) 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十) 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相當於正廳局級)


(二) 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三) 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於正縣處級)


(四) 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五) 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於正鄉科級)


(六) 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七) 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本科生大專生)


(八) 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3)公務員職級設置擴展閱讀

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分為十級: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針對公務員范圍的各種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正處在改革過程中,公務員的范圍需要同民主政治發展進程相適應,同我國現階段幹部管理體制相符合,公務員草案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建議維持草案規定的范圍;同時,建議對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規范的公務員范圍。

《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Ⅳ 公務員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職數是如何設定的

首先要根據你所在單位的級別來確定:
如果是省級以上機關,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是不受職數限制的,每個人都可以按正常晉升到主任科員。
如果是縣級(市、特區、區)機關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的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數的50% 。
同時部分地區為了保證幹部的成長的階梯性,還要求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總數的30%。
特殊情況:軍轉幹部安置不受職數限制,正常的實職轉非職(即男滿55,女滿52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也不受職數限制。

參考文件:《公務員法實施方案》中發[2006]9號 中的
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

Ⅳ 公務員職級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職級是指公務員的等級,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在中國,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二十七級。

一、確定公務員級別的根據

(一)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級別范圍(可能的最高級別與最低級別),每一職務對應一定范圍的級別。

(二)公務員的資歷。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長、學歷高的,級別也相應高。

(三)級別的晉升與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相聯系。根據本法第五章的規定,把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級別的工具。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可能受到降級的處分。

二、公務員職級晉升條件

1、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2、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3、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4、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5、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任職年限」:即指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實施職級晉升制度的機構范圍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機構規格高於正處級的縣(市、區),其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范圍。比如,上海崇明縣、廣州市天河區一級政府就不屬於這個范圍。

(5)公務員職級設置擴展閱讀: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Ⅵ 新公務員法對職務和級別調整有什麼規定

國家公務員法職務與級別相關規定: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Ⅶ 我國現行公務員職級是怎麼劃分的啊

1993年8月14日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將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類。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享受相應級別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以下是具體劃分:
我國公務員的職級劃分如下:
1、國務院總理:一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3、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4、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5、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6、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其中
1、領導職務: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中國政府官員級別劃分如下:
1.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國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國家級副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Ⅷ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2019年12月23日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2020年3月3日發布。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和管理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有修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遵循依法、科學、規范、效能的原則。

第三條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四條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第五條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第六條公務員領導職務與職級的設置、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最低職級、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確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在規定的領導職務、職級序列和職數限額內,按照有關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八條晉升、降低領導職務、職級或者調任、轉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確領導職務、職級的,按照擬任領導職務、職級任職條件等確定。

第九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執行。其中,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最低任職年限條件為:

  • (一)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2年以上,或者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和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2年以上。

  • (二)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一級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3年以上。

第十條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其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德才表現、工作實績、資歷確定。

第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職級、級別的確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通過面向社會選拔、調任等方式進入機關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領導職務、職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第十三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職級後,原級別低於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范圍的,除晉升一級、三級調研員和一級、三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外,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第十四條公務員累計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第十五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後的級別確定,以及公務員因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到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受到處分應當降低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公務員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等,遇有影響期且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晉升的情形的,不晉升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

第十七條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決定其領導職務、職級任免的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對不按照規定的職數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序等設置、確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不予批准或者備案;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對違反規定進行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確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職務、職級的設置和管理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Ⅸ 公務員職級是什麼意思具體的劃分要求

公務員的級別高低,既體現了公務員所任職務的等級高低、責任的專輕重以及職位的難易程度屬,又反映了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以及資歷等素質條件和工作狀況。這也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特色。在中國,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共分為二十七級。公務員除了其所任的職務以外,還會有級別之分。

公務員領導職務的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三) 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四) 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五)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六)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八)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級

(九) 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十) 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綜合管理類的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

(二)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三)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

(四)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五)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六)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七)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

(八)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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