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歸誰管
⑴ 村幹部歸誰管
村干書記
⑵ 農村幹部的問題誰管
農民富平低保都村幹部吃掉了怎麼辦
⑶ 村幹部,歸哪個部門管
歸鄉政府管理。
⑷ 村幹部違法哪個部門管
從工作管理的角度來講,違規與違法、違紀的定義性質是不同的,接受相關處內理的方法容和程度也會有所不同。
但是,無論如何,村幹部工作中的違規問題也是需要加以限制和管理的,甚至有時候也是需要加以組織處理的。
一般來講,對於村幹部在工作中、也包括在家庭生活中的違規問題,有兩種投訴方法:
一是向鄉鎮黨委進行投訴,鄉鎮黨委擔負著對村黨支部、村委會的全面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也是最貼近村級工作的領導機構,因此,鄉鎮黨委應該是責無旁貸受理這種投訴的。
二是按照行業主管的方式進行投訴,例如,村幹部違規安排村民建房宅基,可以向國土部門投訴;如果村幹部違規少批多伐村內樹木,可以向林業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村幹部違規在低保戶的申報上弄虛作假,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如果村幹部在子女結婚時違規大操大辦,可以向紀委投訴;等等。
⑸ 村委會的工作由什麼部門監管
有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二條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5)村幹部歸誰管擴展閱讀
根據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主辦的中國廣播網報道,全國第一個「村務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於2004年6月18日在浙江省武義縣後陳村選舉產生,當時監委會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上無章可循,曾遭到法律上和可行性上的雙重質疑。
4天後, 6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出了《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文件提到,強化村務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此文件的發布為監委會的設立提供了依據。
2010年10月28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發布,其中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⑹ 村幹部職務侵佔已構成犯罪的也歸紀律監察管嗎
根據我國《監察法》
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版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權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村幹部屬於上述第五款。
⑺ 國家什麼部門,管村幹部呀!
村兩委既村黨支來部和村委會。村黨自支部是鄉鎮黨委的分支,管理許可權歸鄉鎮黨委。
村委會屬於村民自治組織。鄉鎮對其沒有什麼管理許可權。兩委人員觸犯我國國法,就按照那條法律處理。如治安案件歸公安局處理,職務犯罪歸檢察院處理,違反黨員條例由紀檢委處理。其他民事糾紛歸法院處理。其他一起選舉等事情由鄉鎮人大處理。
⑻ 村幹部貪污該由誰來管
問問美國政府吧,看他們管不管。
⑼ 村幹部選舉由哪個部門管理
名義上歸 民政局管理
實際上,歸鄉黨委、鄉政府和縣委組織部。
可以到縣信訪局上訪。
⑽ 村幹部的權力由誰來制約
「中國夢」是一種與時俱進的社會理念,她既是我黨的執政目標,也是全國人民共同心聲的充分表現。我的「中國夢」是與我黨執政理念相一致的,我渴望權力制約、清正廉潔的行政環境。權力自古以來就必須以限制和監督作為其存在的基礎。我們的政府在機構設置之初就以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作為基本原則。但是,以村民自治為基本理念構建的農村基礎管理幹部的權力又由誰來監督、制約呢? 一、農村基礎管理的理論基礎 自從建國至今黨中央在農村管理上一直主張農村自治、村民自治,鄉鎮政府只是在政策上協調村與村、村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和事務,並不直接干預村內事務。村內的一切權力都是先由村民讓渡出來,進而組建成一個管理本村內部與涉外事務的村委會。讓渡出來的權力在缺乏監督機制約束的情況下慢慢地就會演變成為部分村委會幹部的權力,最終的結果就是使村務不能在陽光下運行,干群矛盾日益激化。解決這個問題的唯一途徑就是用村務管理制度化取締人情化,權力制約化取締專制獨斷化。若要達到以上目的,就必須把獨占的權力分裂成若干個相互制衡的權力,建立在執行權、決策權和監督權相分立的基礎之上,並且這三個權力還能夠達到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地位。 二、農村基層管理的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一系列腐朽的觀念在農村也日益猖獗起來。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詩人筆下淳樸的鄉村風氣日漸消失。筆者作為一名普通農民的孩子自小生活在農村,但是接受到的並不完全是質朴無瑕的鄉村生活,而目睹了鄉親們飽受著對暴力一味服從和妥協的屈辱。部分農村的村幹部就像「土皇帝」一樣,整天壓榨老百姓。每逢村播秋收格外明顯,他們依靠強權和信息優勢壟斷生產工具和糧食銷售市場,強制老百姓以高價收割,低價出售。若有誰違背他們的規矩必被打傷或打殘。隨著我黨對「農村自治」政策貫徹力度的不斷加大,村幹部在各方面的權力和地位日益凸顯。但是,權力監管機制卻並未建立健全。村幹部欺壓百姓的現象可謂是隨處可見,並日益演變成為了農村的一種普遍現象。幹部手中的權力一旦能夠成為了他們牟取利益的手段,掌權者就會竭力製造壟斷。如果老百姓又無條件順從時,農村必然會成為了滋生腐敗的沃土。在這種壟斷的格局已經形成的現況下人民還有能力監督嗎? 三、構建農村基層幹部監督機制 村委會的權力就好比決策權,生產隊的權力就好比執行權,他們的權力都來自村民的讓渡,他們都直接受村民監督。雖然村委會可以領導生產隊,但是村委會卻無論如何也干涉不了生產隊獨立自主地維護本生產隊的利益。長期的管理經驗表明:就算村委會能夠干涉生產隊,危害結果也是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彌補。產生以上現象的原因就是他們的權力來源相同,都是集體的讓渡,都是直接來自於村民。所以,這兩種權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約和抗衡。但是,隨著農村基層管理的不斷改革,生產隊逐漸被弱化,逐漸呈現出了村委會一頭獨大的局面。農村現有的監督權是監督村委會和生產隊行使權力的權力,一般來源於村委會(決策機構)的授權(大有自我管理和自我監督之勢),並且在職權上與村委會屬於隸屬關系,長此以往就只能逐漸演變成為村委會的附屬物而喪失其原有的使命。 從以上分析不難發現,監督權必須與決策權和執行權來源於同一級別的權力授予時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力。農村監督機構要麼是一種群眾自生組建的,要麼是村委會內部分立出來的。總之,相互制約的權力機構必須都是來自於一級權力,不能作為權力的再生物而存在。 在組織形式上我們可以在村民代表的一致認可下把村委會的一個職能部門獨立出村委會,並賦予了他一個全新的稱謂 「政法書記」之類,專門負責村裡權力監管、治保和民調工作。使得其有能力監督和制約村幹部的權力。 四、結語 一旦農村形成權力壟斷,那麼給農民帶來的禍害就會無窮無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