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前科村幹部實施方案
Ⅰ 受過刑罰的人,村民組織法允許當選村幹部,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卻明文規定必須清理出村兩委,請問該依那個
受過刑罰的要看剝奪政治權利多久。另外我們國家是除了觸及憲法,否則已最新明文規定為准。
Ⅱ 中央徹查有前科村幹部,我原來是一名村主任(黨員),因被別人巫告,被判一年刑,沒上訴,我該怎樣申訴
可以上訴,請求法院重新審理。如果受到黨紀處分的,可以向上級黨委申訴,請求撤銷處分,恢復名譽。
Ⅲ 清退的怎麼只是有前科的「村幹部」而不是有前科的「各級領導」公平嗎
不合理,要清就全清,從上到下,有前科,不沒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嘛,選舉法就這樣隨便的替代了,那村民選舉還什麼用,直接政府指定專人干村幹部得了,選舉法還有什麼用?
Ⅳ 有前科後面當選村書記會讓清理嗎
1、只要沒有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就可以參加選舉做村長或書記;
2、村民提名村長或者回書記,答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Ⅳ 清退受過刑罰村幹部是否包括任職前受過刑事處罰而現實表現優秀的人員還是全部清除嗎
……堅決把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等問題的村「兩委」班子成員清理出去……」!是受過刑事懲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問題的!中國文字博大精深、個人理解能力差的執行偏離方向!
Ⅵ 國家有清除有案底村幹部的文件嗎
不合法,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Ⅶ 2021年有前科劣跡的讓不讓選村幹部
有前科劣跡的不能參選村幹部選舉法規定。
Ⅷ 被清退的有前科劣紀村幹部的兒女是否可以參加競選
競選村幹部好像也需要政審的,不知道能不能過關。
Ⅸ 因為有前科的村主任就要罷免嗎
還不給人家改過自新的機會了?如果他一心一意為村子發展努力,誰管他以前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