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選聘分離條例
A. 農村選舉主任書記一肩挑需要什麼條件
農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一肩挑的基本要求就是支部書記必須經過全體黨員投票選舉,超過半數可以當選,同樣,村委會主任必須經過有選舉權的全體村民共同選舉,超過半數即可當選。
人品應當作為第一考慮因素
村幹部候選人應當是公道正派、誠實可信,能夠以德服人,因此誰能當選村幹部,人品應當作為第一考慮因素,人品不好的人,堅決不能選。
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的大學生
文化水平較高,也可以從側面反映這個人的工作能力也會相對較強,特別是看待事物上,眼光會更加長遠,這樣的人才能作為農民的引路人,為農民謀發展。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文件提到: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推行村「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
也就是說村書記和村主任、村上合作社負責人將由一個人來擔任,真正擁有了很大的決策權,村上的大小事務,村書記一個人就可以決定了。
「一肩挑」實行後,村幹部仍舊由農民選舉產生
根據我國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實施的是村民自治組織,也就是說村上的領導人又農民自己選舉產生,國家不幹涉。因此即便是村幹部一肩挑實行,最終村幹部還是由農民自己來選舉產生,選舉方式也不會有多大的變化。
(1)村幹部選聘分離條例擴展閱讀:
民主選舉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舊版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一、村三委人員工資需要由村集體經濟承擔,不少經濟欠發達村為節省人員開支,由書記兼任主任
二、村主任無人競選,由書記兼任
三、村中事務較少,人員減免,書記兼任主任
四、不少地區本身就存在書記主任一把抓的情況
五、書記個人能力突出,無需主任配合工作
六、鄉鎮一級鼓勵書記主任一把抓
B. 選聘分離是什麼意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內管理相分離的原則,容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C. 村官如何處理糾紛
想當個合格的村官,一定要和村民打好關系,了解每個村民的家庭情況,因為,你就是一家之主了,所以你一定要了解孩子需要什麼,經常到村名家裡串門,慢慢的一切就迎刃而解了....更不用說糾紛了...這是最好的辦法....
D. 村幹部如何選拔。幾年一選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街道農村幹部隊伍建設,增強以黨支
部為核心的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夯實黨在農村的執
政基礎,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結
合我街道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幹部管理以現任幹部為重點,以提高幹部隊伍素
質為目標,從而形成選、育、用相結合,績、獎、懲相統一的管
理機制,全面提高農村幹部的管理水平。
第三條
管理范圍:現任農村黨支部委員,村民委員會委員,
後備幹部,已離任的老幹部。
第四條
村級幹部管理主要方法:選拔任用、經濟待遇、考核
獎懲、教育培訓、後備幹部管理、財務管理、離任幹部管理、檔
案管理等。
具體條例,任用選撥到條件可參考:http://wenku..com/link?url=-jythk1uoj-oew7j0-p0u1zu_OX90s8Uf1Lcljq-TguTaL-8S7b2PEYaL0YVGr3UI3
E. 法律有沒有約束村幹部的條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不是村幹部。
F. 村幹部工作不開群眾代表會違反什麼條例
幹部工作條例
G. 村幹部有停職處分的條例嗎
有。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罷免的理由。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村民可以對違法違紀的村幹部依法提出啟動罷免程序,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應該依法指導開好罷免會議,保護村民的罷免權利。
《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范了村級民主評議活動、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體、程序、結果的運用等內容。
在審計中查出村幹部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佔、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村幹部,其職務自行終止。
(7)村幹部選聘分離條例擴展閱讀:
村幹部違法違紀行為
1.將國家發放的各種補助名額留給自己的親友,忽略村民。導致真正貧困的人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那些生活小康的人卻能夠獲得補助的行為。
2.對於國家發放的各種補助款進行私自剋扣,如道路修建款、扶貧款等。嚴重影響村民的利益的行為。
3.對於國家沒有徵收的費用,進行隨意的收繳費用。如村民申請建房的時候,收取一筆好處費,讓村民們的生活開支加大,自身的利益受損嚴重的行為
4.自身的品性並不是很好,如賭博、酗酒、不作為,甚至還有勾搭村裡婦女的惡劣行跡。
5.在選舉的時候採用不正當的方式,通過拉票受賄的形式,甚至還採用著恐嚇和威脅手段的行為。
H. 國家選舉法村幹部條例的最高年齡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對於村民委員會村幹部參選並沒有最高年齡內限制的。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第六條規定: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選舉權。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選舉權包括推選權、登記權、提名權、投票權、罷免權。
I. 選聘村幹部適用有關法律法規
村幹部選舉主要涉及村民委員會主任級委員,村級黨組織建設等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部法律法規或條例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
2、《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3、《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4、《中國共產黨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