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級別職級
① 行政級別排序與職稱是怎樣的 職務與級別對應表
一、行政級別與職稱:
1、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職務工資按正處層次的職務工資高一檔確定,級別工資按正處層次對應的級別確定。
2、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比照正處層次或副處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3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以上的可比照正處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他人員比照副處層次核定機關工資。
3、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原則上比照正科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5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及以上的可比照副處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他人員比照正科層次核定機關工資。
4、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原則上比照副科層次或科員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學習時間),大專學歷工作年限4年以上(不含學習時間),中專及以下學歷工作年限6年以上(不含學習時間)可比照副科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他人員比照科員層次核定機關工資。
5、員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原則上比照科員層次或辦事員層次核定工資。其中:大專學歷見習期滿、中專及以下學歷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學習時間)的可比照科員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他人員比照辦事員層次核定機關工資。
事業編中級職稱的工資原則上相當於公務員的正科級別的工資,若不考慮公務員的車補,中級職稱的工資一般要略高於公務員正科級別的工資。
二、職務與級別對應表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
第二章職務與級別設置
第五條公務員職務根據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限額、職位等設置。
公務員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規格相一致。
第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第七條領導職務層次由高至低依次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八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法規、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第九條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條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依次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十一條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第十二條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第十三條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副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副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五)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六)副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七)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八)辦事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副巡視員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拓展資料
專業技術職稱
是指經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行業或中央企業、省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機構評審的系列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范圍領域基本涵蓋國民經濟生活的各行各業,例如工程、醫學、會計、教育、科研等。評審對象包括在事業單位,醫院,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中從事管理、教學、科研、工程技術、設計、駕駛操作等工作的專業人員,具有教學、研究系列職稱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② 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級別是怎麼劃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2)行政級別職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級別
③ 行政職位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1.國家級正職:
(包括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等國家頭號人物)
2.國家級副職:
(包括國家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常委等)
3.省部級正職: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書記、省長、省政協主席、省人大常委會主席等、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直轄市市委書記等。以及國家各部部長等)
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
部隊正軍職幹部(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12軍軍長)
4.省部級副職: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副書記、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省人大常委會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行、直轄市市委副書記等。以及國家各部副部長等,還有一些行政級別是正廳但是必須要副布來兼任的,一般認為那個單位是副部單位,如省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必須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書記兼任。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部隊副軍職幹部(如浙江省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軍副軍長)
5.廳局級正職:
以前叫地廳級,主要是地級市(各自治州)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主席、市政協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公安廳廳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司長
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正職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各地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無錫市市長)
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
註:以上為高級幹部
6.廳局級副職:
地級市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協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等,還有一些行政級別是正處但是必須要副廳來兼任的,一般認為那個單位是副廳單位,如市政法委,市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必須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書記兼任。
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南
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
7.縣處級正職: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等)委書記、(區)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還有廳級各單位下屬,如省公安廳X處,省委辦公廳主任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沈陽市衛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濱海縣縣長)
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
8.縣處級副職: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等)委副書記、縣(區)委常委、(區)副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還有廳級各單位下屬,如省公安廳X處,省委辦公廳主任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鎮江市民政局副局長、張家港市副市長)
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
9.鄉科級正職: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黨委書記、鄉長、鎮長、辦事處主任、以及鎮級人大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局長等
10.鄉科級副職: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鄉長、副鎮長、辦事處副主任、以及鎮級人大副主任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副局長等
鄉科級在往下,就是所謂股級,是中國行政當中最小的,一般是鄉里邊財政所、派出所之類的。
註: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政府各級幹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如張家港市市長為正處級幹部,若為蘇州市市委常委,則為副廳級幹部
按照慣例,高級幹部在60或65歲以後往往調往相應級別的人大、政協擔任領導職務,俗稱「退居二線」 。
④ 行政單位級別劃分
行政單位級別劃分的相關規定如下: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⑤ 中國幹部級別職稱有哪些
中國幹部級別職稱有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5)行政級別職級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三條,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公務員領導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級晉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動議;
(二)民主推薦;
(三)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五)履行任職手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七條,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且本機關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通過適當方式面向社會選拔任職人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八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九條,公務員職級應當逐級晉升,根據個人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歷,參考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結果確定人選,經公示後,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條,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⑥ 行政級別和待遇級別有什麼不同
兩者不完全相同,但有相關性。
一般情況下行政級別和享受的待遇是相同的內。有時也有差容異,
例如有些副部長在工作單位工作滿規定年限,可以享受正部級待遇,但是行政級別沒有變化,只是待遇有了提高。這也是為了安撫人心的做法,有的副部長可能進入人大某某委員會當副主任或者委員,其實進入這種機關的待遇同樣也是正部級的。
另如正科級臨退休前提高級別,給個副處級,行政級別提高,工資是副處級,其他待遇是不能享受副處級的。
⑦ 職務級別和職務名稱有什麼區別
職務級別指相應的行政級別;職務名稱指具體擔任的職務。如縣長是職務名稱,其行政級別是縣處級正職。
中國行政級別採用行政五級劃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司廳局級、縣處級、鄉鎮科級,各級分為正副職。中央部委的等級即平常大家所說的「國、部(省)、司、處、科」五級。除國家級以外,其他三級就是我們經常提到的地方三級行政劃分。 常見的股級是介於副科級和科員之間的職級,是一種習慣的稱呼,屬於地方行政級別。
(7)行政級別職級擴展閱讀:
(一)國家級正職: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
(二)國家級副職:國家副主席(一般為政治局常委,屬國家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常務副總理屬政治局常委,級別為國家級正職),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部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四)部級副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和副部級機關)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五)廳局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部委各司正職 省市自治區廳、局正職地級市正職、巡視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地級市正職、巡視員。
⑧ 政府幹部級別如何區分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版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權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8)行政級別職級擴展閱讀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⑨ 幹部級別如何分級
1、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回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答、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2、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9)行政級別職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動議;
(二)民主推薦;
(三)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五)履行任職手續。
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領導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級晉升。
⑩ 行政法中職級和級別的區別
行政職務和行政級別是不同的兩個概念:行政職務是公務員所處的工作崗位,比如說局長版、副局權長、科長、副科長、縣長等,屬於行政職務;行政級別是指公務員所享受的級別,比如科級、處級、廳級、省級等。一般行政職務對應相應的行政級別,但也不是絕對的,比如縣長屬於縣處級,科長可能是科級,也可能沒有科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