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是否是受賄罪的主體
① 村幹部是不是貪污罪的主體
對於一個村而言就是!!不過,還是有廉潔的村幹部,可惜,現實中未遇到!!
② 村幹部受賄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村幹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的過程中有受賄行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客觀上利用職務的便利實施了侵犯受賄罪所保護法益的行為,主體上也符合刑法的原則。因此在犯罪構成上,村幹部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的過程中的受賄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按受賄罪論處。
③ 村幹部職務犯罪主體的特點是什麼的呢
你是抄法學學慣用的嗎?
從總體上看,職務犯罪的基本特徵有:(1)該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2)絕大多數職務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如貪污罪、
受賄罪、徇私舞弊罪、刑訊逼供罪等。有的職務犯罪只能由過失構成,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
意又可由過失構成,如泄露國家秘密罪等。(3)職務犯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施的
犯罪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實施的犯罪行為。(4)職務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④ 村幹部有沒有受賄罪
那要看是不是村長或者是村書記了,要是村長或者是村書記就屬於受賄罪,要是其他的村幹部就不屬於受賄罪了
⑤ 村支書可以成為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嗎
可以,村支書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內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容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達到相關規定的標準的,可構成受賄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規定的「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則該村支書應認定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具體工作如下: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可以看出,只要村支書從事上述工作時收受賄賂則應認定為受賄罪,否則不應認定。
⑥ 村主任能否都構成受賄罪主體
可以的,村主任屬於國家公務人員,是受賄罪主體,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6)村幹部是否是受賄罪的主體擴展閱讀:
受賄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受賄罪的金額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⑦ 村幹部受賄,行為應如何定性
1.犯罪主體的認定。法律規定了村幹部在協助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上受賄的不再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而是以受賄罪判處刑罰。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也就是我們說的村幹部。但是在農村社區中,這種基層自製組織雖然有村兩委,但基本上就是村支書的一言堂,他們的制衡作用形同虛設。上級政府部門對對民自治組織的審計監督也不到位,並且在事項的安排和人事的處理上是偏向於村支書的,對村幹部的制約監督體制還存在著很多漏洞,使他們能夠有可乘之機,踐踏了法律,損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在犯罪主體的認定上應該與法律一致,也就是基層自治組織人員,但是應該強調村支書的特殊性以及預防犯罪的重要性,這樣能使我們在懲治和預防犯罪的過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2.犯罪情形的界定。在受賄罪的認定上,還存在著許多具體操作的法律問題需要掌握,如在還建劃撥土地的認定上,安置資金的使用上都需要做出具體的界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在不斷擴建,農村也在進行改造,特別是城郊的農村社區具有典型性。城郊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在城市建設的過程中,要改變農村土地的性質就要先將集體土地先收儲,變成國有土地,這樣才可以進行城市建設,像後繼的掛牌出讓等。為了保證農村社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會進行還建和拆遷征地補償。還建的土地就是在收儲的土地中,通過土地劃撥的方式留出一塊土地供社區建還建樓,並且還建資金也是通過財政撥付的。這看似脈絡清晰、客觀實在,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許多問題。像土地收儲以後留出了還建土地,並且根據政府的文件和領導的批示建成了還建樓,但是土地證書和建設許可證卻沒有辦下來,這給這部分土地具體認定上就造成了麻煩。這主要是因為,大規模的城郊土地的拆遷還建還處在起步階段,許多部門的協調度上,還存在問題,但是這些具體的操作問題,不能改變土地以及征地、還建費用性質的認定。
⑧ 村幹部受賄構成受賄罪嗎
誰受賄了,只要有證據,都可以告他受賄
不管是公務員
事業單位
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