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是幾年換一屆
Ⅰ 村幹部一般可以任期幾屆一屆有是幾年呢
每屆村官任期是三年啊。
如果連選連任,可以終身制啊。只要村裡大夥選擇你啊。
這就是村霸怎麼煉成的最直接的原因啊。
潛規則到處都存在,到處都是弱肉強食的。
當民主和人們的權利充分發揚的時候,這些陰暗的潛規則都需要被抑制掉的。
真正的法治社會才能到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Ⅱ 村委選舉一般多少年一次
目前是三年。有人提議改為5年。
在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上,百餘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代表們認為,1998年11月4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後正式實施的村委會組織法對於深化農村改革、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農村一系列深刻變化的發生,該法有些條款漸露弊端。代表們認為,應對村委會組織法作出修改。
村委會每屆應任期五年
「許多村幹部當選後『一年看,兩年干,三年等屆換』。即使有雄心壯志,也苦於屆期將到,不得不投入到新的『選戰』中。」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薛少仙認為,村委會任期三年太短,他建議將任期從三年改為五年。
薛少仙代表的建議與許多代表不謀而合。楊明等35名代表、俞學文等30名代表、張有會等32名代表也提出了類似的議案,認為村委會任期太短,不利於村委會正常開展工作。
汪惠芳等30名代表看到,每次村委會選舉,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換屆頻繁容易造成資源浪費;目前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已經實行五年任期制,村委會的三年任期制,容易造成地方黨政機關和基層自治組織工作銜接上出現問題。
為此,代表們建議,將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村委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要明確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但村民選舉委員會有哪些職責,該法沒有明確。趙素萍等36名代表在議案中提出,要對村民選舉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問題予以高度重視。
薛少仙代表認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有下列職責: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選舉工作方案;擬訂具體選舉辦法,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確定選舉工作人員;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或者無候選人選舉中的選民發表競職演說;確定並公布選舉日期;負責選票的印製、保管工作;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代表們還建議在村委會組織法中增加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調查核實,報經縣(市)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准後,依法重新產生。
如果村委會成員不作為或亂作為,怎麼辦?薛少仙代表認為:「應該從立法層面上規范村民委員會的行為。」薛少仙等代表建議,在村委會組織法中以列舉的方式增加「制約條款」,對村委會成員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予以明確,並明確暫停其履行職務的主體。薛少仙說,從基層實踐看,村委會成員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包括以下情形:外出6個月以上,且不履行職責的;違反計劃生育國策的;被法院判處刑罰的;挪用或者貪污集體經濟組織公款的,等等。
Ⅲ 村幹部一屆幾年
各地規矩不一樣,一般一年
Ⅳ 村幹部如何選拔。幾年一選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街道農村幹部隊伍建設,增強以黨支
部為核心的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夯實黨在農村的執
政基礎,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結
合我街道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幹部管理以現任幹部為重點,以提高幹部隊伍素
質為目標,從而形成選、育、用相結合,績、獎、懲相統一的管
理機制,全面提高農村幹部的管理水平。
第三條
管理范圍:現任農村黨支部委員,村民委員會委員,
後備幹部,已離任的老幹部。
第四條
村級幹部管理主要方法:選拔任用、經濟待遇、考核
獎懲、教育培訓、後備幹部管理、財務管理、離任幹部管理、檔
案管理等。
具體條例,任用選撥到條件可參考:http://wenku..com/link?url=-jythk1uoj-oew7j0-p0u1zu_OX90s8Uf1Lcljq-TguTaL-8S7b2PEYaL0YVGr3UI3
Ⅳ 現在的農村生產隊隊長是不是村幹部,多少年一任,怎樣換屆
村幹部是個特殊抄群體,村幹部是游離於襲國家行政幹部體制之外的、不在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具體來講,村幹部主要是指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擔任一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並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村黨支部(黨總支)委員、副書記、書記,村民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其中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幹部。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Ⅵ 農村,村幹部幾年一選
農村幹部,選把以前是三年一選,但是從2018年選舉後規定是五年一選。
Ⅶ 村黨支部書記多長時間換屆選舉一次
1、村黨支部書記三年換屆選舉一次。
2、村支書是村黨支部書記的簡稱。村黨支部為版我黨最基層的黨組織,權村支書由村黨支部黨員選產生,特殊原因由上級黨組織委派。
3、村支書的選取需經過以下程序:
上屆村黨支部委員會提出本屆村黨支部委員(書記)職數和候選人條件,並在村務公開欄中公開。通常情況下,在外工作,也不是長期居住本村的,不宜選為候選人
召開支部第一大會,由黨員無記名填寫村黨支部委員(書記)人選推薦表,按應選人數推薦下屆村黨支部委員(書記)人選。
把符合村黨支部委員(書記)候選人條件的,公示1至3天,廣泛徵求黨員意見。村黨支部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按多於應選人數20%的要求提出,村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按應選人數等額提出,最後報鄉鎮黨委審查確定。
鄉鎮黨委聽取考察情況匯報,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資格審查,並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
召開村支部黨員大會,按選舉辦法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書記)。將選舉結果報鄉鎮黨委審批,經同意後在村務公開欄中張榜公布。
Ⅷ 村幹部換屆選舉多久一次
村主任換屆選舉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原來曾經3年一次,後來提出5年一次,不過現在這個提議上級沒有被確定,目前暫按3年,也就是在2012前上級會確定下來是5年還是3年。
Ⅸ 村幹部幾年一次選舉
每屆村官任期是三年,如果連選連任,可以終身制,只要村裡大夥選擇你。
村幹部是區別於國家公務員的特殊群體,村幹部是游離於國家行政幹部體制之外的、不在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具體來講,村幹部主要是指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擔任一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並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村黨支部(黨總支)委員、副書記、書記,村民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和村民委員會內設工作委員會主任。其中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幹部。
Ⅹ 農村幹部選舉是怎麼規定的。幾年一次
村民委員會主任、抄副主任和委員,襲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5年舉行一次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10)村幹部是幾年換一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1、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