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後原公務員職級如何確定
A. 我原來的單位是公務員參管單位,現在機構改革為事業單位,我原來拿的工資是公務員的工資,現在職級並行後
按正常的話人員性質是發生了變化(但也要看你調動的形式,如果只是交流或回者掛職什麼的答應該就沒問題),調回來是比較困難的,主要是編制沒有了,再想回來可以看地方的規定,有些地方規定科級或者副科級什麼的就可以隨便調動了,甚至可以調進公務員,不過這些都要看調入單位有沒有編制和崗位,呵呵。
B. 如何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C. 職務與職級並行比例在因機構改革而超編的部門中如何確定
看你們本地職級並行的實施細則如何規定。一般來說,若機關只有一類職位的,回比如答機關職位都是綜合管理類職位,在這種情況下機關行政編制數就是綜合管理類職位的數量;若機關存在不止一類職位的,比如既有綜合管理類也有行政執法類職位,在這種情況下綜合管理類職位數加上行政執法類職位數應等於機關行政編制總數。對於因機構改革造成單位超編超職數的,該單位符合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條件的人員可以進行職級套轉。
D. 事業編中級職稱人員轉任公務員如何確定工資級別
應當根據抄其所任職務、襲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其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累計5年定期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廳局級副職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在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定條件後,經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住房、醫療等生活待遇。
(4)機構改革後原公務員職級如何確定擴展閱讀:
公務員工資要求規定:
1、公務員職務晉升後,原級別低於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職務對應范圍的,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2、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級別。受處分後,級別變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公務員降職後,其級別確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 改革後的純事業單位保留參公待遇的人員在退一個減少個的情況下,如何進行新公務員職級並行
一轉眼,2019年3月底的改革截止時間就要到了,各地的機構改革方案基本公布,大多是整合、新建優化。其中有人比較關心參公事業單位怎麼改革?參公事業單位人員身份比較模糊,是事業單位人員,但參照公務員管理,享受公務員待遇。在本次改革中人員會怎麼安排?
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即參公),顧名思義,即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其在職在編人員使用的是事業編制,但和公務員一樣都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而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參公人員都需要進行公務員登記,享受與公務員相同的職務職級晉升待遇。
參公事業是指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比如規劃局、社保局、獸醫局等,在以往被公務員管理機構確定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符合條件的幹部身份工作人員被登記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一樣實行職級待遇。
參公事業單位未能登記為參公人員的,除了工勤人員以外,還有超編人員、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登記為參公後,未經過考試,直接調入的一般幹部。由於其身份不合適,或者沒有編制可用,或者未經過「凡進必考」這道程序,不能登記為參公人員。
本輪機構改革,參公單位有兩種改革去向:
保持現狀
這類單位主要是執法類機構,按照改革要求,沒有轉行政的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在中央出台具體的改革政策前,仍將保持參公現狀,即不過渡為行政機關,也不會被剝離職能改為公益類機構。其在職在編人員,原來是什麼樣的身份和待遇,也都將相應予以保留和保持。
取消參公改公益
目前各省市統一步調,行政類事業單位都被納入了清理范疇,將其行政職能剝離收歸機關,或整合到職能相近的機關。事業單位失去行政職能,沒有了參公依據,參公單位取消就成了必然。由於本次機構改革實行機構和編制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行政編制用來置換,因此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職能劃轉,大部分情況下只是職能劃轉,其在職在編人員除極少部分「編隨事走、人隨編走」隨職能劃轉被調整到機關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都將維持現狀,被分流到改制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安置,保留參公待遇直至退休,不可能全部置換為公務員。
以上改革政策,只是針對具有參公身份的事業編人員。事實上,在參公單位,除了參公人員外,還有一部分混編混崗的非參公人員在抗大旗乾重活,單位怎麼改革,與他們關系不大,既解決不了身份,也領不了車補。這部分人,不用有太多想法,老老實實搬磚就是了。
參公單位是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且被上級批準的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的事業單位。這是法定意義上對參公單位的法定解釋,最新公務員法最後一條的參照執行就是對法定參公單位的最高法定意義的認定。
現實生活中的參公是五花八門的,有各種形成的因素,有的是人事管理部門法律素養低,有的是地方市縣鑽法律法規漏洞等等原因,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解決起來比較棘手比較復雜,我個人估計會在2020年前解決參公遺留問題。
最新機構改革原則政事分開,要消除灰色中間的「事業局」,不允許保留參公單位,不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參公單位一律撤銷、合並、劃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且在機構改革前己申報上級批準的暫時保留等待中央新的政策出台過渡成行政執法單位,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沒完成申報被上級批準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期間保留執法職能事業單位等待中央最新政策出台,我估計在編事業人員通過公開考試過渡成為行政執法人員。
參公單位這塊太復雜不僅僅是事業編問題,還涉及地方市縣自核自定參公人員問題。你說參公單位事業編制估計是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都要撤銷、合並、劃轉為公益事業單位,那麼事業人員和其它公益事業單位人員一齊整合、劃轉。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的事業人員分二種:
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己通過省以上批準的參公單位裡面違規調入的事業人員,
另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未申報批準的事業單位的在編事業人員。
其實從最新2019的各省公務員招考公告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基本上參公事業單位不再招錄了,這就意味著以後不會增加新的參公人員,參公單位也逐步改革,取消(整合為事業單位)或者變為行政機構。(極少部分)
如果想要轉變身份會有一些阻力。因為嚴格控制編制,參公本質上屬於事業編,如果轉為行政編制無疑是增加了一個行政編制。除非能夠考慮到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數量要求,把原本參公的人員都劃轉到行政,但這個是小概率事件。把行政編和事業編分清楚是機構改革的趨勢,畢竟兩個身份人員從事的工作重點不同,一個是管理,一個是公益服務,可在基層就分不了那麼清楚了,相信在基層工作的事業身份朋友深有體會。
隨改革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參公人員,保留身份,依然按照將於6月1日頒布實施的新《公務員法》,享受職級並行、提前退休、獎勵等政策,和其他公務員、參公人員一致。事業單位的參公人員,實行隨退隨銷的辦法,老人老政策,新人則完全按事業人員對待,一方面是為了確保改革穩定過渡,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改革取得的成效。
所以,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參公事業單位將慢慢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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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如何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啊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6)機構改革後原公務員職級如何確定擴展閱讀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G. 我國公務員級別是如何確定的
一、確定公務員級別的根據
(一)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級別范圍(可能的最高級別與最低級別),每一職務對應一定范圍的級別。
(二)公務員的資歷。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長、學歷高的,級別也相應高。
(三)級別的晉升與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相聯系。根據本法第五章的規定,把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級別的工具。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可能受到降級的處分。
二、職務與職級並行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指公務員的職務對應一定的級別范圍,這種對應並非一一對應,同一個公務員職務可以對應多個級別,具體對應哪一個級別,要根據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來確定。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指出要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調動廣大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
因此,公務員如果德才兼備,有工作實績,或者資歷有提高,即使公務員的職務沒有晉升,也可以晉升其級別。而由於級別與職務一樣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待遇的依據之一,這對於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義。
三、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2006年4月,《國家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條例》頒布,將公務員級別由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15級增加到現行的27級,並與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序列進行了對應。
正科滿15年享副處待遇
2015年,《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正式下發。根據《意見》,職級晉升具體條件為: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舉例說,辦事員任滿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員待遇;科員任滿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鄉科級、副主任科員滿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級待遇……以此類推。職級晉升後,可以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但工作崗位不變。
H. 職級並行中公務員職位數量如何確定
職級並行中公務員職位數量確定方法:
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職數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2%,其中,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2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
(三)副省級城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3%,其中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20%。
(8)機構改革後原公務員職級如何確定擴展閱讀: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是為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有利於建立公平合理的公務員體制,拓寬公務員晉升通道,有助於完善激勵保障制度、能上能下制度。社會應當重新理解「公務員」一詞,不能把它當作「官」,而是將其視作一個公共服務職業,努力消除官本位思想。讓公務員的辛勤付出,不僅僅以職務的形式來回報,還要通過建立起相應的競爭基準和工薪分配、榮譽分配、福利分配標准來回報。
I. 機構改革中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中原來的公務員如何處理能否調動
在現有政策來條件下,一般會源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考慮兩個辦法,一是放棄參公,轉入公益類事業單位。二是轉入參公管理單位。這兩個辦法不一定合理,但比較好操作,也不需要上級批准。
目前有些採取拖的辦法,人混在一起以後再處理的方式是政策所不允許的。
J. 改革後的單位改為事業單位,原單位的在職公務員身份如何定
一、機構改革只是對於單位而言,單位人員的性質不會發生改變。
現在全國很多省市的機構改革已經基本完成,但是很多單位的人員還會擔憂自己的公務員身份會降為事業編或者是別的。其實在機構改革過程中,一般行政機關單位都不會改變原有的性質,大部門的改革都是部門與部門的合並與重組,還會有單位由參公事業單位改為事業單位,或者由事業單位改為行政單位。但是不論哪種方式的改革,大部分都只是涉及到單位性質的改革,對於人員身份是沒有影響的。也就是說,假設你的單位由行政機關單位改為事業單位了,但是你原來的身份是公務員的話就不會改變成事業編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