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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私刻外單位公章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3-05 16:17:22

⑴ 私刻公章是否觸犯刑法

關於私刻公章與盜蓋公章的問題

行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單位工作人員或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該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用該單位的名稱刻制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單位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事實處於不明知的狀態。而行為人盜蓋單位公章,是指行為人(包括本單位工作人員和非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盜蓋單位公章對外從事一定的活動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兩種行為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私刻公章行為的本身即已構成犯罪。行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單位的名稱權及國家對印章刻制的管理,而僅實施盜蓋公章的行為而不實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為人盜蓋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盜蓋公章單位對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權。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有無關聯性是區分私刻和盜蓋單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標准。

1 、私刻公章情況下單位的過錯問題

在私刻公章的情況下,由於被私刻公章的單位對私刻的行為並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為與單位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且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單位對行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單位名稱的印單並使用印章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事實已經明知,但因出於對本單位聲譽、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慮,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不採取任何司法救濟措施予以制止,對行為人持有公章並實施犯罪持放任態度,致使行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實施經濟犯罪活動,並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此時,被私刻公章的單位在主觀上已明顯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 、盜蓋公章情況下單位的過錯問題

盜蓋單位公章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利用單位對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經管理和使用過公章的機會盜蓋單位公章;二是行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盜竊)盜蓋單位公章。《若干規定》第五條對盜用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不認為單位有過錯,做了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但在行為人盜用單位公章進行犯罪的情況下,若單位對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失持漠視態度,不論其有無過錯,均認定單位不存在過錯,使其完全免責,顯然不符合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若能確認被盜蓋公章的單位是因對公章管理的重大失誤致使行為人盜蓋公章進行犯罪活動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就應當認定被盜蓋公章的單位存在過錯,可以判令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根據「輕微過失免責,重大過失賠償」的原則進行處理,這樣更能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司法理念。

3 、關於防止私刻和盜蓋公章的措施

( 1 )關於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議:

①提高公章的製作技術含量,制止私刻或偽造,可以採用類似人民幣的防偽技術,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嚴格控制監督公章製作單位的數量和技術設備數量,從源頭上杜絕私刻行為。
③加大打擊私刻公章的力度,定罪、量刑方面從重從嚴處罰,建議對私刻公章進行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④使用「蓋章 + 簽字」的方法雙重防範措施,防止私刻犯罪行為的得逞,借鑒外國的做法,在經濟交往中不但要求蓋上單位公章,而且要求代表人簽字,否則引起的風險由交易雙方分擔。
⑤利用新技術發明「文字條碼章」,把單位的條形密碼加上去,因為單位的條形碼一般情況下不容易被仿造。
⑥加大交易過程中的審查義務,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實施簽章前的確認、核實程序。
⑦健全法制,降低法人准入門檻。因為有些犯罪行為正是利用法人(單位)的資格而達到非法目的的。
⑧完善法律體系,建立誠實信用的法律監督與懲罰機制。
⑨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個人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 2 )關於防止盜蓋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議:

①加大對公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盜蓋措施,必要時可以像財務保管現金一樣將印章放入保險櫃中。
②嚴格公章的使用申請,建立審批和使用人簽字確認的一整套登記備案制度和制約機制
③嚴格使用後收回工作制度和應收未收的公示告知制度,對於廢棄不用的公章和到使用期的公章要及時收回和採取公示告知方法告知有關當事人。
④加大對方當事人的審查義務,及時提醒對方注意識別防範。
⑤在刑法分則中確立「盜蓋公章」是犯罪行為,並制定一套處罰制度。
⑥加大過錯方的賠償責任。
⑦加大對過錯行為人的追償責任。
⑧完善法制,建立誠實信用的法律監督機制和過錯責任的賠償機制。
⑨運用多種手段,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個人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⑵ 村主任私刻村委會公章違法嗎應負多大法律責任

村主任是村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村委會。如果其克制的公章,經過公安部門批准,不能為私刻。不負任何責任。

⑶ 大家好!單位私刻外單位的公章構成犯罪嗎

私刻公司印章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到公安機關或被侵權單位舉報,後一種較安全,以第三方名義追究公司責任。

⑷ 私刻單位的公章並沒有嚴重後果會怎麼處罰

情節較輕的,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4)村幹部私刻外單位公章違法嗎擴展閱讀

私刻公章罪的案件特徵

(1)行為的對象是公章。即專門用來蓋公文、證件、印信上的機關、單位、企事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火印等)以及單位主管人員的名章等,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刻字業實行管理的活動和規定。

(2)行為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規定,承製公章。即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中對於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名章的有關規定。

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如利用非法製造的公章,進行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要按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的主體是承製公章的工廠、商店、刻字攤的負責人和有關的職工。行為屬負責人指示的,應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⑸ 私自刻公章違法嗎村委會的章,若被發現會怎樣

私自刻村民委員會的公章是犯法行為,屬於私刻公章罪,處罰視目的和造成後果的輕重,依法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私自刻制公章,為了詐騙、破壞治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個人,私刻公章罪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刻字業違反管理規定承製公章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行為人或者企業的負責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私刻公章造成嚴重後果的,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村幹部私刻外單位公章違法嗎擴展閱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的規定,對於刻字業違反管理規定承製公章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行為人或者企業的負責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如果私刻、偽造、變造公章,則應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⑹ 村支部書記私刻村委會公章

行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單位工作人員或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該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用該單位的名稱刻制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單位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事實處於不明知的狀態。而行為人盜蓋單位公章,是指行為人(包括本單位工作人員和非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盜蓋單位公章對外從事一定的活動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兩種行為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私刻公章行為的本身即已構成犯罪。行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單位的名稱權及國家對印章刻制的管理,而僅實施盜蓋公章的行為而不實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為人盜蓋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盜蓋公章單位對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權。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有無關聯性是區分私刻和盜蓋單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標准。

1 、私刻公章情況下單位的過錯問題

在私刻公章的情況下,由於被私刻公章的單位對私刻的行為並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為與單位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且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單位對行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單位名稱的印單並使用印章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事實已經明知,但因出於對本單位聲譽、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慮,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不採取任何司法救濟措施予以制止,對行為人持有公章並實施犯罪持放任態度,致使行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實施經濟犯罪活動,並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此時,被私刻公章的單位在主觀上已明顯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 、盜蓋公章情況下單位的過錯問題

盜蓋單位公章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利用單位對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經管理和使用過公章的機會盜蓋單位公章;二是行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盜竊)盜蓋單位公章。《若干規定》第五條對盜用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不認為單位有過錯,做了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但在行為人盜用單位公章進行犯罪的情況下,若單位對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失持漠視態度,不論其有無過錯,均認定單位不存在過錯,使其完全免責,顯然不符合過錯原則和公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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