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用人
Ⅰ 村幹部的定職幹部享受什麼待遇
我認為你不屬來於勞動自法規定的「職工」,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村委會屬於村民自治性組織,與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有著很大差別。
據我所知,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保障村委會成員的人身利益。
Ⅱ 村委會聘用人員適用勞動法嗎
村委會聘用的人不適用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部制定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綜上,被村委會僱傭的勞動者不適用勞動法。
(2)村幹部用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Ⅲ 村幹部選人用人有什麼法律規定
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另外各省也有類例規定。
Ⅳ 下一屆村幹部究竟用多少人
這個都是選票選出來的。哪個領導對人民工作做的好,百姓就會選擇
Ⅳ 村幹部工作為什麼不適用勞動法
一、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法僅適用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村幹部(游離於國家行政幹部體制之外的、不在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與村幹部之間發生的工資糾紛,不屬於勞動法中所規定的勞動爭議,只能按普通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以下人員不適用《勞動法》調整: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3、現役軍人。
4、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三、村幹部:
村幹部是區別於國家公務員的特殊群體,村幹部是游離於國家行政幹部體制之外的、不在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具體來講,村幹部主要是指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擔任一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並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村黨支部(黨總支)委員、副書記、書記,村民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其中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幹部。
Ⅵ 你認為村幹部想幹事、干成事需要哪些條件
科學地發現、評價、使用好乾部,讓想幹事的人有機會,能幹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努力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為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和人才支持,這是新形勢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同時也是我們廣大組工幹部應該著力思考和解決的問題。為此,本人結合畢節地區近年來幹部工作的實際,就「如何發現想幹事的幹部、怎樣科學評價能幹事的幹部,合理使用干成事的幹部」等問題作了一些探索。
一、及時發現想幹事的幹部
想幹事,就是在主觀意識上要有一種「做事情」的強烈願望,有一種積極進取的態度、鞠躬盡瘁的品質,有一種高度的事業心和強烈的責任感。要及時發現想幹事的幹部,給想幹事的幹部機會。
(一)建立和完善經常性考察幹部工作機制。採取年度考察、跟蹤考察、即時考察、崗位考察、比較考察等方式,做到考核考察從機關向社會延伸、從定期向平時延伸,正確掌握幹部各項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客觀公正地評價幹部的工作業績,並把經常性考察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職務級別調整以及獎懲、培訓的重要依據,在經常性幹部考察中發現想幹事的幹部,為全面察人、准確識人、公正用人提供科學依據。
(二)抓好後備幹部的培養管理。科學預測,重點掌握一批後備幹部。可採用公開競選、組織考試、考察等相結合的方法,及時調整補充優秀後備幹部,並按比例需求重點掌握一些工作實績突出、經過培養鍛煉能力素質提高快、群眾公認的優秀後備幹部。同時建立思想工作匯報制度,要求後備幹部定期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組織部門匯報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增強對後備幹部教育管理的預見性和針對性,及時發現既想幹事又比較成熟的後備幹部。
(三)建立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幹部和領導幹部推薦幹部的溝通機制。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了解幹部工作實績和民意的基礎上,要經常地、負責地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優秀幹部,並就幹部問題與上級黨組織加強經常性的溝通交流,以便上級黨組織及時發現和培養年輕有潛力的幹部。
(四)借鑒公開選拔領導幹部的成果。對公開選拔的成果可根據需要進行多層次開發利用,在公開選拔中發現的優秀人才,因職數所限未被任用的,可以納入組織視野,進行跟蹤管理和重點培養,條件成熟時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情況選拔到其他相關崗位上任職,或作為備用人選。
二、科學評價能幹事的幹部
能幹事,就是要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具備學習求知能力、辨別是非能力、組織協調能力、開拓創新能力、凝聚人心能力、駕駛各種復雜局勢、處理各種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及結合實際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等等。要科學評價能幹事的幹部,為能幹事的幹部搭平台。
(一)進一步完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體現正確政績觀內容的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實現工作價值評價、工作能力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的有機結合,促進幹部管理方式從以職責管理為主向以充分體現科學發展觀與黨員先進性的能效管理為中心的轉變,科學地識別幹部。
(二)充分運用成本分析和價值分析法。評價一個幹部,不要片面地只看取得了多大的實績,要看其取得成績時付出的投入和代價,注重投入和產出之比。高投入低產出的政績不可取,以資源浪費、環境破壞換取的所謂「政績」更不可取。要防止那些「殺雞取卵」的短期效應,幹部的實績要具有「前人栽樹、後人乘涼」的長期價值,既要看眼前的實績,還看這些實績對一個地區或部門今後發展的作用大小,不要簡單地認為招商引資是實績,化解債務、保護環境就不是實績。
(三)發揮人民群眾的主體作用,注重群眾公認。把組織部門的幹部考察工作與廣大群眾的參與結合起來,主動加強與廣大人民群眾的聯系,進一步增加基層群眾參與的深度和廣度,從社情民意中了解和把握幹部八小時以內和以外的表現和情況,看人民群眾對幹部的工作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贊成不贊成、擁護不擁護。同時完善組織部門信訪接待、「12380」電話舉報受理等工作機制,直接了解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加大民意調查的力度。創新民意調查的方式和手段,對幹部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進行經常性的調查了解,擴大民意調查的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網上評價,全方位地了解評價幹部。
三、合理使用干成事的幹部
干成事。就是以「三個有利於」標准來檢驗幹部的工作成績,與為人民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密切地結合起來,真正體現在行動和工作之中。要用工作實績來檢驗「想幹事和能幹事」。要合理使用干成事的幹部,使干成事的幹部有地位。
Ⅶ 村支書用人不公開是不是黑惡勢力
這個應該不屬於的吧,最多也就是不合規,還算不上黑惡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