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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發布時間: 2021-03-05 10:27:38

『壹』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村長算嗎

村幹部屬於其他單位來從事公源務的人員,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論處。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董事、監事、職工、其他企業職工或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貳』 村幹部受賄,行為應如何定性

1.犯罪主體的認定。法律規定了村幹部在協助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上受賄的不再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而是以受賄罪判處刑罰。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也就是我們說的村幹部。但是在農村社區中,這種基層自製組織雖然有村兩委,但基本上就是村支書的一言堂,他們的制衡作用形同虛設。上級政府部門對對民自治組織的審計監督也不到位,並且在事項的安排和人事的處理上是偏向於村支書的,對村幹部的制約監督體制還存在著很多漏洞,使他們能夠有可乘之機,踐踏了法律,損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在犯罪主體的認定上應該與法律一致,也就是基層自治組織人員,但是應該強調村支書的特殊性以及預防犯罪的重要性,這樣能使我們在懲治和預防犯罪的過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2.犯罪情形的界定。在受賄罪的認定上,還存在著許多具體操作的法律問題需要掌握,如在還建劃撥土地的認定上,安置資金的使用上都需要做出具體的界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在不斷擴建,農村也在進行改造,特別是城郊的農村社區具有典型性。城郊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在城市建設的過程中,要改變農村土地的性質就要先將集體土地先收儲,變成國有土地,這樣才可以進行城市建設,像後繼的掛牌出讓等。為了保證農村社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會進行還建和拆遷征地補償。還建的土地就是在收儲的土地中,通過土地劃撥的方式留出一塊土地供社區建還建樓,並且還建資金也是通過財政撥付的。這看似脈絡清晰、客觀實在,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許多問題。像土地收儲以後留出了還建土地,並且根據政府的文件和領導的批示建成了還建樓,但是土地證書和建設許可證卻沒有辦下來,這給這部分土地具體認定上就造成了麻煩。這主要是因為,大規模的城郊土地的拆遷還建還處在起步階段,許多部門的協調度上,還存在問題,但是這些具體的操作問題,不能改變土地以及征地、還建費用性質的認定。

『叄』 村幹部貪腐是違歸還是違紀

你所說的貪腐過於籠統,如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嫖娼、賭博等等這些都是,這些列舉的既有違法的也有違紀的,情節輕的也是違規的。
一般違紀行為都是從違規開始的,從違規到違紀違法只是一個過程。

『肆』 鹽城新洋龍橋村村幹部貪污受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調整後的新罪名於11月6日起施行。這一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公立醫院醫生、村幹部等群體有受賄行為但卻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可以追究的局面。
以前,法律規定的受賄罪名有兩種,一種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還有一種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群體人員存在受賄問題,但是卻不適用這兩個罪名。這位負責人解釋,以前,像村幹部利用職務受賄,就存在難以認定的問題,因為,村幹部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公司、企業人員。還有就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非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受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比如醫院的醫生,他與患者之間是勞務關系,他並不是在履行國家公務。這也是法律相對滯後的地方。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規定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也就是說,除國家工作人員之外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人員,均在此范圍之內,但凡非國家工作人員,一旦涉嫌受賄即可按照此辦法受到起訴。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辦案單位是公安機關。

『伍』 刑法弟幾條規定村幹部收老百姓的錢是否犯罪

村幹部不算公務員的,應該在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那裡。望採納,謝謝。

『陸』 村幹部受賄怎麼判刑

利用協助政府進行行政管理工作時受賄的(7種情形),村幹部屬國家工作人員,屬受賄罪;如果是利用村幹部自身的權力的,則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二個罪,還是有所區別的,受賄罪,立案標准3萬元;非國家工作人人員受賄罪,立案標准6萬元。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受賄罪:

(1)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2)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柒』 村幹部貪污受賄多少錢,派出所可以立案,紀委可以調查

村幹部貪污受賄,不歸派出所管,歸檢察院和紀委管;根據情況不同,公安的經保大隊也管。
至於金額,法律規定5000元可立案。

『捌』 村幹部以為群眾辦事為名,收受他人財物的問題,如何定性

需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果徵收的話,涉嫌貪污罪的。

『玖』 村官貪污一萬五怎麼判刑

村官貪污一萬五源,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9)村幹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擴展閱讀:

村官貪污被拘案例:

根據群眾聯名舉報,連山上帥鎮東南村委會原主任陸某球等村幹部在發包村集體聯辦林場活立木過程中,不公開發包、超發包范圍砍伐林木,有損害群眾集體利益等違法行為。

經查實,陸某球任東南村委會主任期間,夥同其他村委會幹部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侵佔他人和集體資金共計11.5萬元,進行私分。其中:在發包東南村委聯辦林場活立木的過程中,

陸某球等3名村委幹部在2010年6月索要現金人民幣1萬元辛苦費;2011年1月8日收受現金人民幣1.5萬元;2011年1月7日收取聯辦林場發包款6萬元;2011年8月收取承包人3萬元補償款。

最終,陸某球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參考資料來源:網易-村官貪污受賄職務侵佔11.5萬元

『拾』 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要區別

一、受賄罪
1、受賄罪是抄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2、適用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補充規定》稱,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調整後的新罪名於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三、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區別
「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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