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工程招標案例
⑴ 村支書將村裡所有工程借政府招標為名將村裡所有工程由親戚承包工程質量嚴重不達標是否違法
這樣肯定是犯法的,主要你有證明證據確鑿就可以去法院起訴他,結合一些村民,找到有效的證據,要去法院起訴才有效果的。
⑵ 村幹部承包工程以投標方式承包工程犯法嗎
若沒有相關手續是犯法的,村幹部承包工程需要,政府部門的批准。而且還要經過環評公司的環評。若沒有這些那是違法的
⑶ 工程招投標案例分析
2.因未標明具體開工日期及具體工程進度,因此根據材料顯示工期延誤回天數為17+21+8=46天。事由答1因為發包人原因造成,應延長17天;事由2因為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誤21天,因此延長時間不予批准;事由3屬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誤8天,應予延長。
3.間接費率12%
4.每平米人工費比原計劃增加0.50元
⑷ 工程招投標 案例分析
圖紙 好象不能直接給施工單位吧
這個是肯定錯的: 提出按報價最低原則選擇1家施工承包單位
因為在評標過程中 不是看報價最低 而是 在有效標書中選擇最優方案
希望採納
⑸ 村幹部以權謀私把200萬元沛排水工程不招標給他同學施工,合法嗎 村長讓他第第幹了這項工程。
可以去紀委反應啊,這是以權謀私可以申請厲害關系人進行迴避
⑹ 村幹部能承包村裡的工程嗎
沒有規定農村幹部不可以承包工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6)村幹部工程招標案例擴展閱讀:
具體案例:
在長樂濱江濱海路項目建設過程中,長樂市漳港街道沙尾村原黨支部書記林某俤、原副書記兼報賬員林某蕊等4人,與土方工程承包方王某航勾結,共同騙取長樂市財政下撥的工程款130多萬元。經長樂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林某俤有期徒刑3年9個月,並處20萬元罰金;以貪污罪判處林某蕊3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20萬元罰金。
2014年3月,長樂市人民檢察院收到舉報:沙尾村黨支部書記林某俤等人與濱江濱海路項目施工方勾結,將屬於村集體的沙子私自變賣給項目施工方。另外,檢察官走訪發現,該村老人會建設過程中,本應村裡出錢贊助卻由林某俤個人出資30萬元,這其中可能有「貓膩」。
偵查人員通過分析涉案人員身份背景、工作經歷等信息,最後鎖定土方工程承包方王某航作為該案的突破點。偵查人員將毫無防備的王某航抓捕歸案。王某航如實供述了他與林某俤、林某蕊等村幹部相互勾結,在該工程招標環節以圍標的方式虛高工程造價,並在工程款結算時經手開具發票,共同騙取長樂市財政下撥的工程款130多萬元的犯罪事實。
⑺ 招投標案例分析
答:
1.不妥之處:
a.招標人對省內外的投標人提出不同要求。公平公正原則,不能故意排斥潛在投標人。
b.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與開標時間之間的間隔太長。時間長會可能導致不公平公正公開的懷疑。
c.標底復核時間太長。2000年時還不是使用的清單計價,那時招投標使用的是暗標底,即開標前投標人是不知道標底價的,投標人在開標後是可以提出異議或投訴,但審核、復合時間太長會導致許多滋生問題,比如投標文件有效期、投標保證金返回時間、投標人內部原因(項目經理有其他安排等)、招標人的工期問題等多方面。
d.招標人在省建委同意後確定某公示為中標單位。如果招標人可以擅自選擇投標人,那招投標就失去意義了。
2.E單位的投標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有無特殊要求。如果要求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前遞交,那E單位為無效標書,廢標;如果要求投標人在開標時間前遞交,那E單位的標書有效,應參加評標。
3.D單位撤回投標文件的時間。如果撤回時間在招標文件所標明的有效期之內,那D單位將被沒收投標保證金;如果D單位在有效期之後(因招標人未及時發出中標通知書,D單位有權利在有效期後撤回投標書另作安排),招標人應允許其撤回並及時退回投標保證金。
4.作為招標人(醫院),因為標底出現重大偏差,可以要求重新招標,但原參與投標的投標人,應可以參與投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原投標人投標,原投標人因其他事宜放棄,那招標人應同意。若原6個投標人中願意繼續參加投標的投標人少於3個,那招標人可以重新發布公告重新招標,也可以直接發包(得上級監管部門批准同意)。
5.招標文件中如果沒有提及投標人投標過程中的費用事宜,那招標人應給予適當的補償。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的投標費用明確表示不予支付,那投標人應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