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村幹部十不準
『壹』 村民選舉七不準是什麼
「七不準」:是領導幹部一是不準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干預村「兩委」換屆選專舉工作;屬二是不準在換屆選舉期間通過拉幫結派、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為他人搞拉選票、賄選活動;三是不準參加任何人授意或暗示等與推薦村「兩委」成員候選人有關的活動;四是不準在換屆選舉期間誣告、陷害、誹謗他人或製造、傳播小道消息,混淆視聽;五是不準利用威脅、欺騙或其它手段,妨礙其他黨員、公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六是不準參加可能對換屆選舉有不良影響的宴請;七是不準收受別有用心的人贈送的禮品。
『貳』 村和社區組織換屆「九嚴禁」「十不準」紀律有哪些具體內容
「九個嚴禁、九個一律」的紀律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嚴禁拉幫結派,對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的,一律給予紀律處分。
二是嚴禁拉票賄選,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者取消候選人資格,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賄選的依法處理。參與或幫助他人拉票賄選的,比照為自己拉票賄選的行為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三是嚴禁買官賣官,對以謀取職務調整、晉升等為目的賄賂他人或者收受賄賂的,一律先停職或者免職,並依紀依法處理。
四是嚴禁跑官要官,對採取拉關系或者要挾等手段謀取職務或者職級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五是嚴禁造假騙官,對篡改、偽造幹部檔案材料的,一律對相關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六是嚴禁說情打招呼,對搞封官許願或者為他人提拔重用說情打招呼的,對私自干預下級幹部選拔任用的,一律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嚴肅追究責任。
七是嚴禁違規用人,對突擊提拔調整幹部、超職數配備幹部和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的,一律宣布無效,並視情節對相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八是嚴禁跑風漏氣,對泄露、擴散涉及換屆人事安排等保密內容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是嚴禁干擾換屆,對造謠、誣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的,一律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不準」
不準通過吃請、送錢送物等方式拉票賄選;
不準利用宗族、宗教和黑惡勢力干擾、破壞選舉;
不準沖擊選舉會場、毀損票箱、撕毀選票;
不準編造傳播謠言、詆毀中傷他人;
不準以威脅、欺騙等手段侵犯他人選舉權利;
不準對檢舉、控告選舉工作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不準在換屆前非正常轉接黨組織關系;
不準借換屆之機突擊花錢、濫發補貼和獎金;
不準換屆後不按規定進行交接;
不準慫恿、煽動、誘使他人實施上述行為。
『叄』 「十不準」督查紀律要求具體是什麼
1、不準發來表與黨員身份不符源的言論,製造、散播政治謠言、小道消息,醜化黨和國家形象;
2、不準陽奉陰違、自行其是,對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不作為、亂作為;
3、不準拉幫結派,借組織成立同鄉會、同學會、戰友會,或者拜把子、結干親,搞團團伙伙;
4、不準違反組織程序,擅作主張,擅離職守,重大問題不請示、不報告,甚至欺騙組織、對抗組織調查、瞞報個人有關事項;
5、不準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搞一言堂、家長制;
6、不準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封官許願、任人唯親或者跑官要官、拉票助選、誣陷誹謗;
7、不準泄露工作秘密,非經組織批准擅自發布、提供重要信息;
8、不準喪失共產主義信仰,參加宗教、非法組織,或者參與封建迷信及其他非組織活動;
9、不準以權謀私,違反規定干預人事任免、案件查處、土地規劃、工程項目建設等事項,或者放任、縱容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擅權干政、謀取私利;
10、不準奢靡腐化、頂風違紀,利用職權影響或公款打高爾夫球、涉足夜總會等高消費娛樂健身場所。
『肆』 誰知道幹部帶兵「十不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謝謝
廉潔帶兵是新時期從嚴治軍,端正黨風的重要前提,使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持隊伍穩定的重要保證,為圓滿完成新訓任務,制定了十條規定,用於規范和警示帶訓人員的言行:
第一、不準索取新兵錢物,維護新戰士的正當權益。
第二、不準打罵、體罰新兵、注重新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尊重新兵的人格。
第三、不準利用新兵的長相、地方口音等特點,譏諷、嘲笑、挖苦新兵,尊重新兵的自尊心。
第四、帶訓班、排長不準讓新兵為本班、本排購置任何物品,要充分考慮新兵實際困難,設身處地的為新戰士著想。
第五、不準讓新兵為帶訓人員購置電話卡和變相繳納手機費,克己奉公,不貪小利。
第六、新兵家長來隊期間,帶訓、班排長不得單獨接見,不準接受新戰士和新兵家長饋贈的重要物品,現金,樹立清正廉潔拒腐防變的良好形象。
第七、不準對新兵的正當請求予以打擊報復,要尊重少數名族新戰士的民族生活習慣,充分發揚民主。
第八、不準利用老鄉關系,拉幫結派,以強欺弱,處事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
第九、不準對學習、訓練中接受較慢的新戰士打擊報復、謾罵,增加不合理的訓練時間,注重個人差異,因人施訓,因材施教。
第十、不準對吃飯慢、飯量大的新兵訓斥、擠兌、要關心新戰士身體健康,注重心理疏導,關愛心戰士成長。
(4)選村幹部十不準擴展閱讀:
軍隊財經紀律十不準是財經紀律是全軍所有人員必須遵行的規范。中央軍委於1985年1月11曰根據黨和國家的財政方針、政策結合軍隊的實際情況所作出的決定。內容:
(1)不準自行改變全軍統一的標准、制度;
(2)不準違反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搞非法經營活動;
(3)不準虛報冒領經費、實物,坐支、挪用,截留應上交的經費,化大公為小公;
(4)不準出租和對外出借銀行帳戶以及違反現金、外匯、金銀、珠寶等管理規定;
(5)不準擅自搞計劃外工程;
(6)不準擅自購買專控商品;
(7)不準私分公款公物,濫發獎金、實物;
(8)不準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揮霍浪費;
(9)不準侵佔士兵利益;
(10)不準亂擠亂攤產品成本,亂列營業外支出。
『伍』 黨員「十不準」是什麼
(1) 不準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2) 不準利用職務挪用、侵佔、內截留扶貧、救災、退耕還林等資容金和實物,侵害集體和群眾利益;
(3) 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和用公款參與營業性場所娛樂活動;
(4) 不準借婚喪嫁娶事宜大操大辦、聚錢斂財;
(5) 不準參與宗族宗派等非組織活動;
(6) 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
(7) 不準拉票賄選和在入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搞權錢交易;
(8) 不準虛報浮誇、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9) 不準利用職權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10) 不準參與封建迷信和賭博等活動。
『陸』 這屆村委主任換屆候選人哪九不準也就是哪九種人不得競選
一是不準向選舉人贈送現金、會員卡、煙酒、有價證券、提貨券、購物卡、支版付憑證、微權信紅包等進行拉票。
二是不準向選舉人提供吃喝、旅遊、休閑、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或以慰問、幫扶等名義向選舉人變相贈送財物進行拉票。
三是不準通過手機簡訊、QQ群、微信群等渠道進行拉票賄選。
四是不準利用宗族、親友或社會黑惡勢力干擾、破壞選舉工作。
五是不準借換屆之機突擊花錢、濫發補貼和獎金。
六是不準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或給予某種利益,讓其退出選舉。
七是不準違反規定隨意處置村、社區集體資產,用集體資金為選舉人交納各種費用進行拉票。
八是不準以賄賂等手段誘使或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進行舞弊活動。
九是不準利用其他手段進行賄選或干擾破壞選舉。
出現以上情形或有群眾信訪舉報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參選資格,已經當選的,宣布當選無效,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柒』 幹部作風十不準第九條解釋
黨員幹部必須做到「十不準」
不準侵害群眾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或單內位影響為本人或親友謀取私容利。
不準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會員卡、購物卡或各種有價證券。
不準收送金銀珠寶、古玩字畫等貴重物品。
不準在工作時間、會議期間以及公共場所打麻將,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不準在工作日午間和節假日值班期間飲酒。
不準收受地方土特產,不得在公務活動時接受超標准接待。
不準參與未經批準的地方論壇、節慶活動。
不準用公款送禮,不得參加用公款支付的旅遊、健身、娛樂及其他與公務無關的活動,不得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佔有住房,不得用公款購買、印製和寄送賀卡、明信片。
不準出入私人會所、夜總會等娛樂場所。
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喜慶或借舉辦婚喪喜慶斂財。
『捌』 鄉村幹部十不準
1、不準借工作來之名讓村上源招待,更不能利用上級部門下村之便,指派村上設宴招待;『
2、不準鄉村組攤派任何個人費用,包括電話費、交通費等;
3、不準向村上索取財物,堅決禁止借領導之名索要財物;
4、不準在下村工作時讓村上雇車輛接送;
5、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堅決反對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
6、不準公務私用、公款挪作他用;
7、不準隨意酗酒、帶酒上班或執行公務;
8、不準弄虛作假、虛報浮誇、騙取榮譽;
9、不準在工作期間出入娛樂服務場所;
10、不準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或封建迷信活動。
『玖』 哪位朋友告訴我:中央組織部最新的組工幹部 十嚴禁、十不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組工幹部十嚴禁
一、嚴禁聽信、散布、傳播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小道消息。
二、嚴禁違規復制或攜帶涉密文件資料和有關載體,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嚴禁在幹部工作中「跑風漏氣」,泄露未經批准對外公開的信息。
四、嚴禁「封官許願」,為「跑官要官」者說情、打招呼、聯系和引見有關人員。
五、嚴禁在幹部考察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實情,違規干預下級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六、嚴禁濫交友、追求享樂、貪圖錢色,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規范。
七、嚴禁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和其他消費娛樂活動。
八、嚴禁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親友或特定關系人謀取特殊照顧或私利。
九、嚴禁收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貴重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十、嚴禁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親屬負擔的費用。
組工幹部十不準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
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