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村幹部問題
Ⅰ 村幹部退休工齡的認定
農村中的村支書、村長、婦女主任等幹部並不屬於公務員,沒有辦法參照公務員退休,近年來也沒有出台關於農村幹部參保繳費、退休等方面的政策。
當事人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者靈活就業養老保險,並從其規定退休、領取養老金。雖然沒有統一的政策,但是部分地方出台了關於村支書等參加社保的補助政策,貴地是否出台此類政策,請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或者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
Ⅱ 農村幹部退休有新政策么
2018年村幹部的養老退休待遇有所提高。
第一:工資待遇。農回村村幹部的基本工資待遇是和當答地村民的收入多少直接相關的,也就是說,村民的收入越高,村幹部的工資就越高;具體規定如下:村委書記:不低於當地村民收入的兩倍;村主任:不低於村委書記工資的70%;其他村幹部:不低於村委書記工資的50%。
第二:養老待遇。農村人的養老待遇,不管是村民還是村幹部,和城市居民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國家提出,今後將會提高村幹部的養老待遇,對於表現較好的,業績較為突出的村幹部,將會得到不低於2800元/年的養老金繳費補助。
第三:退休待遇。這一點也是很好的一個待遇,退休後一系列的福利補貼都會有所提高,例如免費體檢等,反正總而言之就是,在職期間待遇好,退休後,待遇會一如既往更好。
說實在的,如果是認真負責的村幹部,待遇提高了,農民自然沒話說,因為農民得到了很好的關注,但如果是投機取巧的幹部,農民自然就會不樂意了!不過大家也不要擔心,村幹部的待遇提高了,相應的績效考核也會更加嚴格!
Ⅲ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能到農村任村幹部不能
2015年退休人員漲工資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Ⅳ 關於退休農村幹部的待遇問題
村民是自治的,村幹部不同於國家幹部,都是村民們自己選出來的,村幹部的待遇和村裡是相回關的,村裡如果答願意給退休的村幹部待遇無論多少國家是不管的,只要村民同意。相反,國家對於村幹部也沒有出台過相應的政策,其實和一般老百姓是一樣的。
Ⅳ 中央對農村村幹部有啥退休政策
根據《中共寧鄉縣委組織部寧鄉縣財政局關於印發〈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暫行辦法〉的通知》(寧組通〔2017〕26號)文件精神,中央對農村村幹部退休政策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貼對象
1、1949年8月以來在我縣連續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離任村幹部;
2、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現仍健在的;
3、經村(社區)、鄉鎮(街道)、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的。
不包括:1、被撤職或罷免的;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3、進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屬國家工作人員的;4、有其他不宜發放情形的。
二、補貼標准
1、連續任正職10年或累計15年以上的:以1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任職年限中擔任正職超過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2、累計任正職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以10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任職年限中擔任正職超過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3、曾擔任過正職且連續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每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4、未擔任過正職、連續任副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副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5)退休村幹部問題擴展閱讀:
農村幹部退休政策補貼發放方式:
所有符合條件的離任村幹部,自即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向所在村(社區)提出補貼申請,填寫《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申請審批表》,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經「三審三公示」〔村(社區)初審、公示7天;鄉鎮(街道)復審、公示5天;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審定、公示3天〕無異議後,通過「一卡通」賬戶,每半年發放一次補貼資金。本次未按時、按要求提出申請的,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進行補報、補發。
凡有煽動、組織、參與非法上訪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經鄉鎮(街道)申報,由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取消其生活補貼待遇。對弄虛作假或虛報冒領的,一經發現,將取消補貼,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這就是一個地方的村幹部退休補貼,而每個地方是不同的。結合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對退休村幹部實行補貼也是合理的。
Ⅵ 村幹部退休政策
村幹部的養老保險和離職保障問題,一直是各級黨委政府非常關心和重內視的問題,是容把它提高到穩定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夯實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的高度來對待的。
早在2008年市委辦市府辦就制定了《關於在全市建立村幹部離職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委辦[2008]18號),文件中對村幹部離職生活補助的對象和條件、補助形式及標准、申報程序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如你所介紹自己的情況屬實,那麼你符合文件規定,且可以享受每年定期補助(年補助金額為:補助標准×任職年限)。
(6)退休村幹部問題擴展閱讀:
離退休幹部為離休老幹部和退休老幹部的總稱。
2016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意見》,對做好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
《意見》把離退休幹部工作放在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適應人口老齡化的大局大勢下審視,提出「四個更加註重」的工作原則,確立「為黨和人民事業增添正能量」的價值取向,
提出「充分體現離退休幹部特點和優勢、更好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並對加強離退休幹部工作的組織領導提出具體要求,推動形成完善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制度機制。
Ⅶ 退休的村幹部有違法行為咋處理
一是加強審計和民主評議,依照有關政策予以處理。中國共產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要求,要切實組織好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民政部等12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162號)進一步規范了村級民主評議活動、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體、程序、結果的運用等內容。在審計中查出村幹部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佔、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村幹部,其職務自行終止。
二是組織村民依法予以罷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罷免的理由。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村民可以對違法違紀的村幹部依法提出啟動罷免程序,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應該依法指導開好罷免會議,保護村民的罷免權利。
三是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條的立法解釋,對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2000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作出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務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村民可根據以上規定,對違法違紀的村幹部依法向司法部門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Ⅷ 村幹部退休新政策
農村中的村支書、村長、婦女主任等幹部並不屬於公務員,沒有辦法參照專公務員退休,近屬年來也沒有出台關於農村幹部參保繳費、退休等方面的政策。
當事人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者靈活就業養老保險,並從其規定退休、領取養老金。雖然沒有統一的政策,但是部分地方出台了關於村支書等參加社保的補助政策,貴地是否出台此類政策,請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或者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
Ⅸ 關於村幹部退休政策
1、村幹部不屬國家公務員或國家職員,通過選舉當選為村幹部後,只有任期,任期結回束即離任,沒有國家規答定的統一退休政策。
2、各地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離任村書記、村主任下發的一般是補助,而不是享受「退休」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