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離任村幹部
❶ 山東省濰坊市對離任的村幹部有哪些補助
這個好像是沒有具體的規定,視在任時間長短與當地縣市財政以及村委會集體資產情況而定
❷ 農村離任村幹部領取離任補貼,又當選村幹部,能同時領取離任補貼和村幹部工資嗎有什麼依據
從法律角度來講,這不沖突。離任補貼是之前的福利。工資是現實工資的體現。合理合法。
❸ 離任村幹部要擔任多少年才享受離任生活困難補貼
各地規定不同,以江蘇省為例:
根據《江蘇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准提高》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完善村幹部激勵關懷機制,妥善解決離任村幹部生活保障,有力推進村級「四有一責」建設,按照省委領導要求,根據《關於做好關懷幫扶激勵離任村幹部工作的意見》(蘇組發[2009]1號)文件精神,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決定;
從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100元。調整後的具體標准為:
擔任村「三大員」職務累計20年以上,離任時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職務的,每人每月分別為300元、280元、260元;15年至19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280元、260元、240元;
10年至14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260元、240元、220元。這次調整涉及離任村幹部49676人,省財政補助資金提高到每年89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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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豐縣調整後為:
調整後,符合條件的離任村幹部每人每月將增加生活補貼35元。調整後標准具體為:
擔任村「三大員」職務累計20年以上,離任時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職務的,每人每月分別為490元、470元、450元;
15年至19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470元、450元、430元;10年至14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450元、430元、410元。
❹ 國家或山東省關於農村退職幹部待遇規定或補助政策
第三章補貼標准
第六條農村退職主職幹部具體補貼標准為: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等主職累計達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由市級財政每年發放退職補貼400元;
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等主職累計達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由市級財政每年發放退職補貼600元;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等主職累計達20年以上(含20年)的,由市級財政每年發放退職補貼800元。
第七條原已由集體和個人按比例出資辦理了養老保險的農村退職主職幹部,且已領取保險金的,不再享受上述各項待遇。若到齡時領取的保險金低於本人應享受的上述補貼標準的,由市級財政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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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是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
離休范圍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的幹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在敵占區以及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離休年齡一般為60周歲,在一定職務以上的幹部為65周歲。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離休人員離休年齡,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在學術造詣和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暫緩離休,繼續從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簡單了,就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所以,簡單說,離休老幹部就是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已經離職休養的老幹部。
❺ 山東省農村幹部任職15年正常離職的每月能補助多少錢
村幹部來現在的工資標准大自概在1500-1800元左右,如果是停薪留職,那要看你能不能保住這個職位,保住了有兩種情況,一是只能保留,就是你的關系不是很硬,沒有工資。還有一種是吃空餉,不上班還有錢的那種。單純的離職要看你個人能力,能跑動多少關系能要來多少錢,不會超過3W
❻ 關於提高全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準的通知
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提高全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專貼最低標準的通知》(蘇屬組通[2012]55號)要求,從2012年1月1日起,提高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100元,即擔任「三大員」職務累計20年以上,離任時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職務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300元、280元、260元;15-19年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280元、260元、240元;10-14年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260元、240元、220元。<!--end-->
❼ 離任村幹部要擔任多少年才享受離任生活困難補貼
根據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制度規定,離任村幹部要連續擔任9年以上才享受離任生活困難補貼。
一、補助對象條件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的對象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連續擔任一般村幹部滿9年及以上的定工幹部。
2、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現仍健在的)。
3、鎮村(街)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
1、因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言任的。
2、離職後不支持鎮村(街)工作,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參加越級上訪的。
二、補助標准:
1、以擔任一般村幹部的職務和任職年限為依據,確定年補助標准。凡是年滿三屆(九年)的定工幹部每年補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過760元。
2、間斷任職的,以最長連續任職時間為任職年限,不作累加計算。
3、連續任正職不足9年的,又擔任過其他職務的,按副職累加計算年限。
4、連續任職8年以下正、副職,未辦理養老保險,家庭困難的黨員村幹部鎮黨委、政府在黨內溫暖工程中給予一定的照顧。
5、補助對象在任職期間已辦理村幹部養老保險,現領取的養老金達到或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准不再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不足的可以補齊,但不得重復享受;參加低保的以此類推。
6、曾經享受過一次性生活補助的離職村幹部,其當時補助抵消後,依據本辦法繼續享受。
7、補助對象去世的,停止發放生活補助。
❽ 什麼是正常離任村幹部是哪些人
正常離任村幹部是具體如下:
根據《棖沖鎮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 發放工作實施方案》
四、認定條件及補貼准備
(一)離任村幹部的職務認定
1.正職認定。正職是指解放初期(1949年8月至1950年4月)的地下黨支部書記;小鄉時期(1950年5月至1956年6月)的小鄉黨支部書記、鄉長、農會主席;高級社時期(1956年7月至1958年9月)的高級社黨支部書記、社長;
人民公社化初期(1958年10月至1961年12月)的大隊黨總支書記、大隊長;人民公社化中、後期(1962年1月至1983年12月)的大隊黨支部書記、大隊長(或大隊革委會主任、抓生產的第一副主任);恢復鄉政府時期(1984年1月至今)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村(社區)主任。
2.副職認定。副職是指上述正職相對應時期的大隊黨支部副書記、副大隊長、大隊革委會副主任、大隊秘書(文書、會計)、大隊婦女主任、大隊團支部書記、大隊民兵營長、大隊治保調解主任、村(社區)黨組織副書記、委員和村(居)委會副主任、委員等。
3.其它。補貼對象不包括有正常工資性收入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兼職村幹部。在同一時間任多項職務的,按最高職務認定,「一肩挑」的村正職不重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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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村幹部待遇成「被遺忘的角落」
由於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致使部分離任村幹部在精神上感到失落,在生活中面臨困難,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成為農村新的不穩定因素。
離任村幹部隊伍龐大、結構比較復雜。在這個群體中有村「兩委」成員,也有婦女主任、治保調解人員和計生管理人員,離任村幹部已成為一個新的、龐大的社會群體。
由於村級政權建設歷史跨度大、時間長,再加上農村人口「老齡化」,現在,這部分離職村幹部普遍年齡都偏大、身體疾患多、待遇補貼少、社會保障差,除了享受新農保、新農合外,再沒有其他的收入或補貼,正在成為農村新的弱勢群體。
離任村幹部身體狀況普遍較差。離任村幹部在任時,長年工作、生活在最基層和第一線,面對面地與群眾打交道,工作頭緒多、任務重、強度大,導致他們生活無規律。特別是「農業學大寨」、農村稅費改革前,以及現在的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為了完成工作任務和各項建設,村幹部常常是起早貪黑。
過度的勞累對他們的身體也造成了一定的傷害。離任以後,隨著年齡的增大,身體上的各種不適和疾患也逐步顯現出來,且大多都是一些慢性病、多發病,甚至是晚期絕症。許多離任村幹部反映:「一年到頭拚命干,生老病死無人管,讓他們感到心寒。」
離任村幹部思想情緒比較低落。大多數離任村幹部在職時一門心思干工作,把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都傾注到了工作上,平凡的崗位和忙碌的工作使他們找到了人生的價值,感到很充實,許多離任村幹部至今還珍藏著當年在任時獲得的各種榮譽證書。
但離任後,他們的身份就是普通農民,「無官一身輕」的悠閑生活和上級組織的冷落,再加上家庭的抱怨,使他們感到無比失落。同時,村幹部離任後,在子女就業、醫療保障、政治待遇等方面基本沒有享受到什麼照顧。
在任時備受重視,退職後無人關心,家庭不理解,社會有偏見,導致離任村幹部心理上不平衡。同時,不斷上漲的物價和醫療費用,又加重了離任村幹部的經濟、生活負擔,對他們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❾ 我能拿到離任村幹部補貼
答: 能拿到離任村幹部補貼的
節日快樂
合家歡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