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村幹部的條件六不準
Ⅰ 2018年新的選舉法規定什麼樣的人不能參選村幹部
根據我國《選舉法》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也就不能參選村幹部。
2018年國家對農村幹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嚴厲規定以下8類人不能當村幹部。
1、賄選人員:就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賄賂村民的,賄賂上級機關派來行使監督人員的,這類人是不能參選村幹部的。
2、有嚴重拉票行為的:那些嚴重拉票,承諾給各種好處的,這種拉票行為人員村民們千萬要注意,不能選,你想想這些人真的當上村幹部後,以後你還會有好日子過嗎?羊毛出在羊身上,今天給你了,明天是要還的。
3、擾亂選舉秩序的:由於農村的特性,有很多一大家子人多的,也就是我們說的宗族勢力,往往會干出擾亂選舉的事情發生,發生這類事情的人員也是禁止參選的。
4、計劃生育執行不到位的:也就是說以前那些罰款沒有交的,沒有執行的人員,也是不符合參選村幹部條件的。
5、服過刑的人員:這里有個條件,那就是5年內有服刑經歷的人也是不能參選村幹部的。
6、被銀行執行黑名單人員:就是說你被銀行執行了黑名單,也是不可以參選的。
7、年齡:村支委的選舉年滿50歲是禁止參選的,現任委員,沒有年齡限制,可能也是考慮到新人上去很多事情還不熟悉的緣故吧。
8、具有村霸性質的人員:就是那些老是打假鬧事的人員,這類人也不能參選村幹部,假如上去了那還不是妥妥的村霸。
(1)競選村幹部的條件六不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Ⅱ 中國對競選村幹部有什麼相關規定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Ⅲ 村幹部五不能六不宜是哪些
五不能:
具體表現為以下五種情況:(一)被判處刑罰或者刑滿釋放(或緩刑期滿)未內滿5年的;(二容)違反計劃生育未處理或者受處理後未滿5年的;(三)涉黑涉惡受處理未滿3年的;(四)受到黨紀處分尚未超過所受紀律處分有關任職限制期限的;(五)喪失行為能力的。如果出現上述「五種情況人員」當選的,當選無效。
六不宜:
1,是煽動群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2,有嚴重違法用地、違章建房行為拒不整改的;3,長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職務的;4,有辭職承諾情形而又不主動辭職的;5,先鋒指數考評中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6,道德品質低劣、在群眾中影響較壞的。
Ⅳ 競選村委會主任符合哪些年齡條件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4)競選村幹部的條件六不準擴展閱讀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Ⅳ 什麼人不能競選村主任
不能競選村主任的人員:不是該村的村民、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和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的人。
競選村主任必須滿足的條件:
確認選民資格,依據選舉法規的確定有以下四點:
1、年齡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出生日期的確認,以身份證為准,新滿18周歲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口簿為准。選民年齡的計算時間,以本村委會的選舉月為准。
2、屬地條件:戶籍在本村的村民,均具有本村選民資格。現在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連續居住本村1年以上並履行村民義務,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參加選舉的村民,由戶籍所在地出具證明,經居住所在地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選民登記。
大中專畢業生、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等回村居住的,可以予以登記,但不得在戶籍所在地重復登記。黨委組織部門選聘到村任職一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本人要求參加村委會選舉的,應當進行選民登記。
3、政治條件:未被依照法律剝奪政治權利。
4、身體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經群眾公認,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的經常性精神病患者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痴、呆、傻人員,可以不列入選民名單。
(5)競選村幹部的條件六不準擴展閱讀: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主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執行。
2、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穩定完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執行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健全服務體系,做好產前、產中、產後系列服務和協調工作,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供銷、信用、消費、合同定購等形式的合作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3、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Ⅵ 村幹部當選的條件
一.屬於本村村民,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被剝奪政治權利。
二.符合本村村規民約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選舉法》關於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的內容: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Ⅶ 當村幹部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村民當村幹部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廉潔奉公,公道正派,群眾擁護。
2、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知識,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能力強。
3、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體健康。
村黨組織書記在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同時,還應具備黨性堅強、作風民主、善於做群眾工作、能夠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等素質。
村委會主任在村黨組織領導下,主持村委會的全面工作,其他村幹部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村「兩委」成員的分工,認真負責地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務。
二、大學生競選村幹部的條件:
選聘對象為30歲以下應屆和往屆畢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重點選聘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學生幹部、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優秀高校畢業生,非中共黨員的優秀團幹部、優秀學生幹部也可以報考。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中共黨員比例應分別達到80%以上。鼓勵高校畢業生回原籍應聘。
選聘報考的基本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作風踏實,吃苦耐勞,組織紀律觀念強,志願到農村基層工作。
2、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學習成績良好,本科或研究生畢業必須獲得相應學位。
3、身體健康。
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團中央等部門組織到農村基層服務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活動期滿的人員,本人自願且具備選聘條件的,可報名應聘,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三、村幹部的作用:
1、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直接推動者、組織者和實踐者,是黨中央在農村經濟工作中的中堅力量,是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在農村的貫徹者和實施者,擔負著組織和領導農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任務,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2、村幹部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骨幹力量。
3、農村基層組織和村幹部是農民訴求的首選通道和依託對象,在農民心中扮演重要角色。
Ⅷ 選舉村幹部國家有年齡限制嗎
村幹部不在國家公務員的編制之內,是沒有法定年齡限制的,不過前提是你必須成回年人,法律對村答幹部的要求是十八周歲以上。
法律規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Ⅸ 參加村主任及委員競選需要符合那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9)競選村幹部的條件六不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
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