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級聘任方案
首先,確認崗位性質,目前事業單位崗位編制有技術崗,管理崗和工勤崗內三種。
技術崗容13級,1-13級。管理崗9級,2-10級。工勤崗6級,1-5級+普工。
你的情況,問的應該是管理崗的級別。
根據你的情況,2011.8錢不能跳9級,因為轉正為最低的10級,正常2011.8時應該晉身為9級(3年一級的規則),除非你有重大貢獻可以破格提拔。
至於你從9級升8級,一般也需要3年,但考慮到你們單位的級別只有副科,也就是說一把手正常也就是8級。所以你頂多升到8級。
至於你說的職稱,則屬於技術崗的級別。它的升遷規則是同個職稱裡面按工作年份晉升,比方說初級為10-12級,那在這個級別范圍內,每兩年升一級。至於從10升到9,就要考中級職稱了。
拓展資料:
事業單位企業編制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該單位除了有事業人員的編制外,還有的人員按企業用工對待,不佔事業編制,他們屬於工勤人員(也有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
二是單位除了事業編制外,另辦有企業性質的單位,隸屬於這個事業單位,該企業性質單位的人員當然身份是企業員工。
參考資料:事業單位編制_網路
『貳』 青人社廳發(2015)114號關於青海省縣級以下公務員職級並行實施方案
關於印發《貫徹實施〈青海省縣以下機關建立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施意見〉若干
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委組織部、編辦、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做好《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青辦發〔2015〕30號)的實施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貫徹實施〈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貫徹實施〈青海省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施意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9月24日
貫徹實施《青海省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
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施意見》
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實施范圍
(一)因不符合登記條件未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的人員,不納入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施范圍。
(二)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因組織安排提前離崗的在編人員,在嚴格考核測評的基礎上,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可晉升職級,同時必須由組織安排適當的工作。
(三)省直或市、州直駐縣(市、區、行委)的正科級及以下單位,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可列入實施范圍。
二、關於晉升條件
我省各地區晉升職級的具體條件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海北州、黃南州、海南州、果洛州、玉樹州、海西州。晉升科員級須任辦事員滿6年,級別達到二十五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8年,級別達到二十三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 10年,級別達到二十級;晉升副處級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 10年,級別達到十九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 10 年,級別達到十七級。
(二)西寧市、海東市。晉升科員級須任辦事員滿7年,級別達到二十五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0年,級別達到二十三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 12年,級別達到二十級;晉升副處級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 12年,級別達到十九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 12 年,級別達到十七級。
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相應縮短或延長任職年限仍按青辦發〔2015〕30號的規定執行。
三、任職年限的計算
(一)已實行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職務序列的人民警察納入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施范圍。計算任職年限時,按以下辦法處理:二級警長任職經歷按副調研員掌握;三級警長任職經歷按主任科員掌握;四級警長和一級警員任職經歷合並計算,按副主任科員掌握;二級警員任職經歷按科員掌握;三級警員任職經歷按辦事員掌握。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首次晉升職級時,參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崗位的,參照管理後所任職務的任職年限與參照管理前在相當行政管理崗位的任職時間合並計算;參照管理前聘任了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根據參照管理後所任職務,按以下辦法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為辦事員的,將原聘任為技術員(含相當職務,下同)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現任職務的任職時間合並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為科員的,將原聘任為助教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現任職務的任職時間合並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為鄉科級副職的,將原聘任為講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現任職務的任職時間合並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為鄉科級正職的,將原聘任為副教授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時間與現任職務的任職時間合並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為縣處級副職的,將原聘任為教授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現任職務的任職時間合並計算任職年限。工作人員再次晉升職級時,其任職年限,從實際任命職務或晉升職級之月其計算,原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時間不再合並計算為任職年限。
(三)從企業、事業單位調入(調任)、考錄進入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人員,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與原在企業、事業單位擔任相當職務的任職年限合並計算;原在企業、事業單位聘任了專業技術職務的,按本條第(二)款的辦法計算任職年限。
(四)任同級職務期間如有中斷,計算任職年限時應扣除中斷的時間。
(五)計算任職年限時,只計算 1993 年及以後有考核結果的年限。
四、關於幾種情況人員的職級晉升
(一)軍隊轉業幹部按其現工資待遇對應的相應職務層次晉升職級,其原軍隊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任職時間與地方相應職務層次的任職時間合並計算。其中,到地方所任職務低於原軍隊職務的,其在地方享受工資待遇職務的時間與軍隊相應職務的任職時間合並計算。
(二)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 按其現執行的職務工資對應的相應職務層次晉升職級,任職時間從其享受相應職務層次工資待遇之月起計算(新參加工作人員的試用期除外)。
(三)現執行的工資待遇對應的職務層次高於其實際任命職務的其他工作人員,按其實際任命的職務晉升職級。
(四)因年度考核不稱職等原因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的人員,按新任職務重新確定能否晉升職級,之前與新任職務同一職務層次或高於新任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可與新任職務的任職年限合並計算。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不進行年度考核和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除新錄用公務員外,每有 1 個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職年限條件延長 1 年。
(五)受處分的人員,處分期內不能晉升職級,處分期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處分期滿後符合晉升條件的可以晉升職級。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根據處分對年度考核結果的影響確定任職年限條件延長的時間,具體辦法按本條第 (四)款的相關規定執行。受撤職處分的,解除處分後按新任職務重新計算任職年限,之前的任職年限不能與新任職務的任職年限合並計算。
(六)對超職數配備的幹部,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晉升職級; 不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轉為享受與現任職務相當職級的待遇。晉升職級且退出現任職務和轉為享受相當職級待遇的,均可不佔原職務層次職數,但仍按原職務層次進行管理,可在原職務層次基礎上按規定晉升職務。要嚴格執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嚴禁超職數配備幹部的通知》(組通字〔 2O14 〕 5 號)規定,不得超職數配備幹部和自行提高職級待遇。
(七)《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幹部隊伍管理機制的意見》(青辦發〔2013〕3號)中在青南地區鄉鎮試行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規定,統一按青辦發〔2015〕30號執行,已晉升職級的保留原待遇。
五、關於晉升職級後享受的待遇
晉升職級後,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基本工資,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四個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6〕141 號)規定的公務員晉升職務相應增加工資的辦法執行;津貼補貼,按晉升後職級相應職務層次的標准執行。
六、關於晉升職級的管理
(一)職級應逐級晉升,不能一次晉升兩個職級。
(二)晉升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現行規定執行,不能按職級晉升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
(三) 公務員在省內不同地區之間調動的,執行調入地區的職級晉升條件。在原單位已按規定條件晉升了職級的,按現行幹部管理制度規定明確職務,如明確的職務層次低於原任職級,應保留原職級待遇。
七、關於執行時間
對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人員,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審批。2015年1月15日前,已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人員,從2015年1月起晉升職級;此後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人員,從符合晉升條件之月起晉升職級,並從晉升職級的下月起執行晉升後職級相應的工資待遇。
『叄』 如何設計法官職級晉升方案
1、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職業操守、業專務能力、文化程度、作風屬素養,以及與擬晉升法官等級相適應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開拓創新等能力,工作實績突出;
2、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晉升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任職年限要求,近三年年度考核原則上應評定為稱職以上等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不進行年度考核和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得計為晉升法官等級的年限;
3、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具有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肆』 幹部選拔方案里崗位和職級必須明確是哪個規定的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是國家了版為保證黨的幹部權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章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責任追究對象包括:
1、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
2、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
3、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
4、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
5、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