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違法行政
⑴ 如何舉報村幹部違法等類的
一般是向上級部門舉報,如果是經濟問題。以前所有村集體組織工作人員的經濟問題曾經都由檢察機關負責查處。但自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下簡稱《解釋》)後,這一狀況發生了改變。村集體組織工作人員的經濟問題根據其性質分別由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管轄。《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務或非法收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適用刑法規定的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由檢察機關負責查處。除此之外的村幹部經濟問題都由公安機關經濟偵查部門負責查處。其實,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以上及其他行政管理的工作並不很多,大量的經濟問題都是在從事本集體經濟組織事務中,利用經營和管理本集體財產的便利,侵佔、私吞、挪用村集體財產或收受賄賂。因此,群眾反映和舉報村幹部的問題大部分都應當公安機關管轄。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民朋友,舉報也要有的放矢,根據被舉報人的行為性質向有關機關反映,避免走彎路。
⑵ 村民委員會成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應該怎樣處理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村委會出現集體違紀的,主要是根據違紀情形追究村委會成員的個人責任,其處理依據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中。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⑶ 如何處理非黨員村幹部的違規行為
對於非黨員村幹部和非在編人員實施監察以後,不能給予政務處分(至少目前不可以),但可作如下處置:
第一,對於其中具備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可以按照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要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較輕的組織處理;
第二,對其中涉嫌職務犯罪的予以立案調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對於其中具備職務違法行為情節較重但不構成職務犯罪的,可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應作出調崗、停職、責令辭職、罷免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較重的組織處理或監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重點條文摘錄)
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託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八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社區建設,並遵守有關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與前款規定的單位有關的事項,應當與其協商。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提示,各省紀檢監察幹部需要認真學習《村民委員會實施辦法》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也是處理依據,請熟練掌握。
第二十條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
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受到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處理的,由縣(市、區、旗)或者鄉鎮黨委和政府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第二十五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3)村幹部違法行政擴展閱讀
當前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斷向縱深推進,實現對鄉鎮村巡察全覆蓋,把侵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重點。長期以來,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查處問題無特殊」的執紀觀念,著力打通巡察監督「最後一公里」。事實說明,對於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越挖越深、越查越細、越嚴。
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官小貪」,危害不可小覷,如不加以治理和控制,就有可能從量變到質變。不可否認,「小官小貪」這類微腐敗在客觀上確實存在一定的監管難度。實際當中,只有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監督的主動性、積極性,請他們當幹部身邊的監督員,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始終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能戰無不勝攻無不取!
事實再次證明,監督、查處永遠沒有「盲區」、沒有身份特殊、沒有職位高低、沒有危害程度大小、沒有「有權任性」機會。只要損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與人民背道而馳者必將嚴肅查處。
參考資料:耀州紀檢監察網-非黨村幹部涉嫌職務違法,如何處理?耀州紀檢監察網-【業務】監委對非黨員村幹部和非在編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釐清三對關系)
⑷ 鄉紀委能對村幹部進行行政記過處分嗎
行政處分是監察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罰。鄉紀委不屬於監察機關,不能作出行內政處分決定,只能根據容職權范圍作出黨紀處分,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⑸ 村幹部違反政策可以行政訴訟嗎
如果有村幹部違反政策或違法的證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⑹ 舉報村幹部違法違紀到哪裡舉報
答:
你可以到你的鄉里,
找負責紀檢的書記舉報。
如果鄉里不受理,
你可以在網上專向你所屬在的縣區,
監察局實名制舉報。
要填寫你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
家庭詳細地址。被舉報人的職務,姓名。被舉報的事實都有什麼證據。等。如果屬於虛假舉報,
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⑺ 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
村委會換屆選舉實行直選,廣大農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大為增強。 由於選舉工作面廣量大,執行《組織法》的具體程序還不夠健全,部分基層幹部群眾的認識不到位,在換屆選舉中還存在著這樣和那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⑴到期不換屆。《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然而有些地方借情況特殊,村委會屆滿後往往拖延而不能及時進行換屆選舉,老班子繼續運轉。有些地方進行直選後,由於種種原因,新的村委會主任未選出,思想上有顧慮,就不再組織二次選舉,直接由鄉鎮政府指定某人主持村裡工作。
⑵登記、公布不過細。有的地方未按照《組織法》的規定,在選舉的二十天以前公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有的工作不細致,造成部分有選舉權的村民漏登,沒有選舉權的錯登,導致選舉時部分選民在選舉現場向選舉工作人員詢問,甚至發生沖突,造成選舉無法進行。
⑶提名、確定不規范。一是在村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上提名不規范。《組織法》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有的地方直接由鄉鎮政府任命;有的由村支部、原村委會代替,不經村民提名推選;有的自定名單後,用個別徵求意見代替村民會議;有的把鄉鎮派來指導村委會選舉工作的人員列入村選委會成員。二是在候選人提名上不規范。有的地方仍然是搞組織提名,要求村民提組織上定下來的人選;
有的地方工作簡單化,不是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而是搞一戶一提名;有的地方確定正式候選人不是依據村民提名的得票數,而是依據領導意圖;有的地方為了把「自己信得過的人」列為正式候選人,並能當選,採用「說服」、「勸阻」、「許願」等形式,動員實力相當的候選人退出;有的地方怕選舉時兩敗俱傷,在村主任候選人安排上做手腳,雙方實力強弱懸殊,搞「拉郎配」。
⑷競選不正當。憗少數競選者為達到競選目的,發表了一些好高騖遠的演說,如公開許諾修多少橋、辦多少事,脫離了村裡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這些承諾能蒙蔽不少群眾,加之不少地方把競選演說作為選舉大會的一項議程,造成能說會道者在選票中占優勢。
⑸計票不真實。有的地方計票人員在遠離選舉現場的地方計票,大家圍成一堆,村民被撇在一邊,計完票不將選票存檔而是將其銷毀,結果令人懷疑;有的地方不當場公布結果,村民如同霧里看花;有的地方甚至搞弄虛作假,偷梁換柱,篡改選舉結果。
⑹撤換不依法。《組織法》規定,要罷免村委會成員必須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並進行投票表決。有的地方僅靠鄉幹部的「口諭」就可將村官的「烏紗帽」拿掉,群眾稱之為「嘴邊一張,拿掉村長」。
⑻ 村主任違規如何處理
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釋義: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8)村幹部違法行政擴展閱讀:
案例:
上半年查處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四萬多
處理六萬餘人,村幹部佔比超六成
2018年08月30日04:4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9日發布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4.53萬個,處理6.15萬人。其中,給予黨紀政務處分3.2萬人,組織處理3萬人(部分人員既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又受到組織處理),移送司法機關0.13萬人。
據了解,查處的4.53萬個問題中,腐敗問題佔42.16%,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佔35.51%,失職失責問題佔22.33%。腐敗問題中,截留挪用、優親厚友、貪污侵佔問題高發,分別佔23.29%、19.34%、17.98%;吃拿卡要、行賄受賄問題分別佔3.77%、2.76%。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中,做表面文章問題較多,佔26.7%;違規決策、弄虛作假問題分別佔8.24%、8.57%。失職失責問題中,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問題突出,分別佔49.08%、47.56%,監督責任佔3.36%。
在受處理的6.15萬人中,村幹部佔61.28%,仍是主要違紀主體,但佔比明顯下降,與去年相比下降11.9%;鄉科級及以下佔38.02%,與去年相比增長11.78%;廳局級及以上共11人。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特別是基層發生的問題,態度堅決,嚴懲不貸。為提高查處工作質量、層層傳導壓力,大部分省(區、市)開展了形式多樣的督辦交辦,有的通過上級按比例抽查、同級交叉檢查等方式,對縣級紀委初核了結的問題線索進行復核把關,確保事實清楚、處理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上半年數據中,問責比例顯著提高,突出了領導幹部和一把手。受處理的6.15萬人中,屬於問責情形的1.65萬人,占總數的26.83%,另有807個單位被問責。問責人數佔比與去年相比,提高15.89%,問責力度明顯加大。
被問責人員中,各級黨委政府、職能部門一把手和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佔32.17%。
⑼ 村幹部違反法律法規怎麼辦
看違反什麼法律法規的什麼規定了,如果是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職責的話,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的違反犯罪處理。
非行駛行政職責的,按一般普通人的違反犯罪處理。
⑽ 為什麼有的地方行政處罰人員不讓參選村幹部呢,合法嗎
我國每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非被剝奪了政治權利,行政處罰不回認並不影響答被選舉權的實現,所以嚴格來講是違法的,但是選舉村幹部的候選人先是擇優的,所以受過行政處罰可能會先被淘汰不會進入候選人的行列,只是會影響你但不能限制你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