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職級掛職幹部如何排序
1. 同等級別領導幹部排序是如何規定的
同等級別領導幹部排序一般規則如下
1、對於「新提拔專」的幹部,排名主要按被提拔的時間為屬順序。
2、官員排名的普遍規則是,官員平級調動後的排名主要看資歷,也即根據擔任「同一級別」職務的年限長短確定排名,而不是看任現職的時間先後。
3、在幹部任用的實踐中,經常會同時任命同一部門幾個副職,對他們的排名同樣要論資排輩,主要就是看他們在任新職務之前所擔任的職務高低、年限長短。
2. 同級別掛職和任職領導幹部誰排名在前
這個很復雜
一般看任職時間來排,
也有按分管工作來排,有的分管工作重內要程度比其他的高容
例如同是副職,分管黨建的一般排在其他人之前
掛職幹部一般分管的都是比較不重要的,比如宗教啊、文化之類的三流部門
排在任職幹部之後也無可厚非
3. 現役和掛職級別
掛職就是在不改變幹部行政關系的前提下,委以具體的職務到其他地方,培養鍛煉的一種臨時性任職行為。
現役就不用說了。級別就不言而喻了。不明白可以繼續追問。 希望可以幫到你。
4. 行政級別排序與職稱是怎樣的 職務與級別對應表
一、行政級別與職稱:
1、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職務工資按正處層次的職務工資高一檔確定,級別工資按正處層次對應的級別確定。
2、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比照正處層次或副處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3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以上的可比照正處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他人員比照副處層次核定機關工資。
3、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原則上比照正科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5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及以上的可比照副處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他人員比照正科層次核定機關工資。
4、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原則上比照副科層次或科員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學習時間),大專學歷工作年限4年以上(不含學習時間),中專及以下學歷工作年限6年以上(不含學習時間)可比照副科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他人員比照科員層次核定機關工資。
5、員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原則上比照科員層次或辦事員層次核定工資。其中:大專學歷見習期滿、中專及以下學歷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學習時間)的可比照科員層次核定機關工資,其他人員比照辦事員層次核定機關工資。
事業編中級職稱的工資原則上相當於公務員的正科級別的工資,若不考慮公務員的車補,中級職稱的工資一般要略高於公務員正科級別的工資。
二、職務與級別對應表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
第二章職務與級別設置
第五條公務員職務根據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限額、職位等設置。
公務員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規格相一致。
第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第七條領導職務層次由高至低依次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八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法規、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第九條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條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依次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十一條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第十二條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第十三條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副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副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五)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六)副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七)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八)辦事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副巡視員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拓展資料
專業技術職稱
是指經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行業或中央企業、省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機構評審的系列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范圍領域基本涵蓋國民經濟生活的各行各業,例如工程、醫學、會計、教育、科研等。評審對象包括在事業單位,醫院,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中從事管理、教學、科研、工程技術、設計、駕駛操作等工作的專業人員,具有教學、研究系列職稱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5. 中國在職幹部職位、級別如何排列
1、國家級正職(一級幹部);
2、國家級副職(二級幹部);
3、省部級正職(三級幹部);
4、省部級副職(四級幹部);
5、地廳級正職(五級幹部);
6、地廳級副職(六級幹部);
7、縣處級正職(七級幹部);
8、縣處級副職(八級幹部);
9、鄉科級正職(九級幹部);
10、鄉科級副職(十級幹部);
11、所股級正職(十一級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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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員范圍:
「公務員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中這條的備受推敲的規定,首次明確了列入公務員范圍得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意味著,今後公務員不再局限於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將擴大至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所有工作人員。
按照這個標准統計,截至2003年底,我國公務員總數為636.9萬人。此外,公務員法還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參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公務員起草領導小組副組長、人事部副部長侯建良表示,這樣規定有利於保持各類機關幹部的整體一致性,有利於統一管理,也有利於黨政機關之間幹部的交流使用,同時也參照了國際通行做法。
關於公務員法與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關系,根據立法法關於同位階法律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定,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特殊要求,除適用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外,仍可適用有關法律規定。
6. 掛職幹部與任職幹部的區別
掛職幹部與任職幹部主要有以下的區別:
1、編制歸屬不同:
掛職幹部:不佔工作單位的編制,佔用原回單位的編制;
任職幹部:占工作單位的編制。
2、目的性不同
掛職幹部:為了進行鍛煉的交流方式;
任職幹部:本職工作的完成。
3、任職穩定性不同
掛職幹部:具有臨時性
任職幹部:穩定性較強
4、任職方式不同
掛職幹部:選派
任職幹部:晉升、選拔、調動等方式。
掛職幹部:掛答職幹部是指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相應職務進行鍛煉的交流方式。掛職的公務員還屬於選派單位的人,佔用原單位的編制,鍛煉期滿後,仍回原單位工作或者留用、提拔。
拓展資料
掛職幹部需知:
一、擺正位置、求真務實。
1、擺正位置,明確目的。
2、做事先做人,以誠相待。
3、嚴以律己,寬以待人。
二、善於觀察、准確切入。
1、在分工之內尋找工作切入點。
2、在其他領導分工中尋找工作切入點。
3、積極主動的為公司獻計獻策,變被動接受為主動工作。
三、努力學習、與時俱進
四、政府機關應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加大為企業協調服務的力度。
參考資料:網路-掛職幹部
7. 中國現代各級官員大小依次排列是怎樣的
我國現行的公務員行政級別制度顯示: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7)不同職級掛職幹部如何排序擴展閱讀
具體職級舉例:
1、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軍委主席。
2、國家級副職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書記、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共中央軍委委員、國家中央軍委副主席、國家軍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主任。
3、省部級正職
省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的省(黨、市)委書記、省長(政府主席、市長)、政協主席、人大常委會主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政委和司令員(明確為正部長級)。
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中央紀委正部級副書記、中共中央直屬各機構正職、特殊副職及辦公室主任(中聯部部長、中宣部副部長、中組部副部長、中央統戰部副部長、中央黨校副校長,中共中央辦公廳副主任)。
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如鐵路總公司總經理、中投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
中央委員一般由省部級正職擔任。
4、省部級副職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吉林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直轄市市委副書記等。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各直轄市下屬副省級新區正職幹部(如浦東新區區委書記、區長)。
8. 國家公務人員的等級從高到低的排列。
國家公務人員的等級分為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8)不同職級掛職幹部如何排序擴展閱讀:
公務員的職級確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9. 幹部級別如何分級
1、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回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答、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2、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9)不同職級掛職幹部如何排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動議;
(二)民主推薦;
(三)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五)履行任職手續。
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領導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級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