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退職補貼辦法
1. 國家或山東省關於農村退職幹部待遇規定或補助政策
第三章補貼標准
第六條農村退職主職幹部具體補貼標准為: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等主職累計達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由市級財政每年發放退職補貼400元;
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等主職累計達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由市級財政每年發放退職補貼600元;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等主職累計達20年以上(含20年)的,由市級財政每年發放退職補貼800元。
第七條原已由集體和個人按比例出資辦理了養老保險的農村退職主職幹部,且已領取保險金的,不再享受上述各項待遇。若到齡時領取的保險金低於本人應享受的上述補貼標準的,由市級財政補足。
(1)村幹部退職補貼辦法擴展閱讀:
離休,是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
離休范圍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的幹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在敵占區以及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離休年齡一般為60周歲,在一定職務以上的幹部為65周歲。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離休人員離休年齡,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在學術造詣和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暫緩離休,繼續從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簡單了,就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所以,簡單說,離休老幹部就是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已經離職休養的老幹部。
2. 村幹部正常正常離職生活補助申請
關於村幹部正常正常離職生活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條件
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的對象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連續擔任一般村幹部滿9年及以上的定工幹部;
2、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現仍健在的);
3、鎮村(街)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
1、因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離職後不支持鎮村(街)工作,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參加越級上訪的
二、補助標准
1、以擔任一般村幹部的職務和任職年限為依據,確定年補助標准。凡是年滿三屆(九年)的定工幹部每年補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過760元。
2、間斷任職的,以最長連續任職時間為任職年限,不作累加計算。
3、連續任正職不足9年的,又擔任過其他職務的,按副職累加計算年限。
4、連續任職8年以下正、副職,未辦理養老保險,家庭困難的黨員村幹部鎮黨委、政府在黨內溫暖工程中給予一定的照顧。
5、補助對象在任職期間已辦理村幹部養老保險,現領取的養老金達到或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准不再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不足的可以補齊,但不得重復享受;參加低保的以此類推。
6、曾經享受過一次性生活補助的離職村幹部,其當時補助抵消後,依據本辦法繼續享受。
7、補助對象去世的,停止發放生活補助。
三、資金來源及發放辦法
1、生活補助資金每年發放一次,由鎮政府統一在次年的春節前打卡發放到位。
2、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資金,由鎮、村按1:2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鎮財政承擔1/3,村級轉移支付承擔2/3。
四、審批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享受補助條件的一般離職村幹部向所在村「兩委」提出書面申請,任職簡歷、任職文件或其他機關證明材料。
2、離職村幹部、黨員及村民代表評議。村(街)成立一般離職村幹部評議小組,對提出申請的一般離職村幹部所任職務、任職年限及離職原因進行評議,在此基礎上,村「兩委」組織黨員議事會成員、村民代表進行民主評議。
3、村「兩委」初審。評議會議後,結合評議情況,村「兩委」會對申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初審並將審查結果在黨務、村務公開欄及申請人所在的村民組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後上報鎮黨委。
4、鎮集中審核。鎮成立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委員、黨政辦和農組辦工作人員組成的審核小組,對補助對象逐人進行審核,提出明確意見。
5、鎮黨委政府審批。召開鎮黨委擴大會議審批,將補助對象的姓名、性別、年齡、擔任職務、任職年限及享受補助標准等分別在鎮村(街)公開欄內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廣泛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無異議後,報鎮黨委、政府審批。公示期間接受群眾舉報,並及時復核,並將復核結果予以公布。
五、相關要求
1、村(街)黨總支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文書是具體責任人,對享受生活補助的人要逐人檢查,嚴格把關,確保補助對象全部符合條件。享受生活補助的一般離職村幹部,須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行動上與鎮黨委、政府保持一致,今後,凡違法亂紀以及違反《信訪條例》等規定參與串聯活動,聚眾上訪的一經發現,立即停發其生活補助。
2、精心操作,規范程序。各村(街)要結合自身實際,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操作,做到「四不準」:即:不準簡化程序走捷徑;不準隨意擴大補助對象和范圍;不準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助標准;不準弄虛作假。否則,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群眾舉報補助對象年齡、職務、任職年限不實等問題,鎮黨委在接到舉報後一個月內,認真調查、核實,並根據情況妥善處理。
3、建立檔案,完善資料,以村(街)為單位,將一般離任村幹部個人申請、簡歷、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黨員議事會成員和村民代表民主評議材料、生活補助審批表、一般離任村幹部摸底登記表及證明材料分類歸檔,作為村幹部檔案管理的內容之一,逐步規范完善。
3. 村幹部退休新政策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專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屬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 廣東省關於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標准
對連續任職滿襲6年、累計任職滿9年以上、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正常離任村黨組織書記、村主任,根據任職年限等給予相應生活補貼。
正常離任村黨組織書記的生活補貼標准,根據任職年限分為三個檔次,其中連續任職滿6年或累計任職滿9年的,按照不低於現在在職村書記基本報酬標准10%核定,連續任職滿12年或累計任職滿18年的,按照20%的標准核定,連續任職滿18年或累計任職27年以上的,按照30%的標准核定。
(4)村幹部退職補貼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累計任職10年以上(含10年)村主職幹部。
2、連續任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主職滿3屆或9年。連續任職其他村幹部6年以上(含6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正常離任村幹部。
3、總的來說,2020年離任村幹部補助標準是多少要看各地標准,有的幾百元,有的幾十元一個月。但並不是人人都能領取,必須累計任職10年以上才可以,或者連續任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主職滿3屆或9年才可以。
5. 四川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文件
離職的農復村幹部,是制沒有任何待遇的。
這是因為村委會組成人員,不是國家幹部,不享受幹部待遇,離職後就回歸村民,享受村民的待遇和福利。
但是,近年來,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規定,對於長期從事村委或者村支部工作,達九年以上者,無收入來源的,適當給予一些補助的政策。
如《安徽省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實施意見》,就規定凡是年滿三屆(九年)的定工幹部每年補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過760元的補助辦法。
目前,國家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6. 離任村幹部要擔任多少年才享受離任生活困難補貼
根據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制度規定,離任村幹部要連續擔任9年以上才享受離任生活困難補貼。
一、補助對象條件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的對象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連續擔任一般村幹部滿9年及以上的定工幹部。
2、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現仍健在的)。
3、鎮村(街)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
1、因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言任的。
2、離職後不支持鎮村(街)工作,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參加越級上訪的。
二、補助標准:
1、以擔任一般村幹部的職務和任職年限為依據,確定年補助標准。凡是年滿三屆(九年)的定工幹部每年補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過760元。
2、間斷任職的,以最長連續任職時間為任職年限,不作累加計算。
3、連續任正職不足9年的,又擔任過其他職務的,按副職累加計算年限。
4、連續任職8年以下正、副職,未辦理養老保險,家庭困難的黨員村幹部鎮黨委、政府在黨內溫暖工程中給予一定的照顧。
5、補助對象在任職期間已辦理村幹部養老保險,現領取的養老金達到或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准不再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不足的可以補齊,但不得重復享受;參加低保的以此類推。
6、曾經享受過一次性生活補助的離職村幹部,其當時補助抵消後,依據本辦法繼續享受。
7、補助對象去世的,停止發放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