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鄉鎮公務員調動
㈠ 鄉鎮公務員是如何調動的
根據《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㈡ 鄉鎮公務員正常工作幾年能調到縣里去
目前中央沒有文件規定鄉鎮工作多長時間可以調動到縣直,實踐證明鄉鎮上班一天後也可以調動到縣直。
調動工作一般有兩種渠道:一是找關系;二是參加縣直選調考試。想靠組織把你調動,可能性極少,除非你有某方面專長,正是某單位的急需人才。升遷調動方式,一般對科員是不可能的,只有你當上鄉鎮領導,這樣組織上根據工作需要,給你交流到縣直是有可能的。
(2)50歲鄉鎮公務員調動擴展閱讀:
基層公務員調動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根據《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參考資料:網路-公務員調任規定
㈢ 鄉鎮公務員調動問題
你是說要調到地級市抄的市區?
很難,難於上青天!
一普通鄉鎮小科員哎,在縣里的鄉鎮之間調動幾乎都是不可能的,要進市區除非在地級市市一級有過硬的關系。
要調到地級市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你是副處,是市管幹部,當然,真調也不可能調去鄉鎮啦,怎麼也得是個市局。
㈣ 基層公務員如何調動
可以通過自行申請或者參加考試來進行調動。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2、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3、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4、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5、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如果不想辦理轉任手續,也不想參加公務員遴選考試,那就一開始就選准報考的城市與職位,免得始亂終棄,一門心思想調回去卻阻力重重。
拓展資料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根據人社部5月30日發布的《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6.7萬人。
參考資料公務員_網路
㈤ 關於鄉鎮公務員調動的問題
原則上調動是非常難的事情,很多時候需要足夠巧的關系,即官不是很大,但真好管回這事情的,最好的答就是找編辦了,如果裡面有足夠好的關系還是有操作性的,關鍵是看對方是否真心幫你,因為編辦的特殊性,無論是調出地還是接收地都要給面子。樓主既然有這打算,看來還是有一定關系的,調動可以很難也可以很容易,看怎麼操作了....
㈥ 鄉鎮公務員未滿五年調動,人事部門不予登記登記公務員,這合理嗎,怎樣才能登記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中組發[2008]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和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優化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㈦ 鄉鎮公務員如何調動
正常、正確的渠道是,首先了解接收的鄉鎮是否有空編,如有空編,就先找接收鄉鎮領導內,再找調出鄉鎮領容導,最後找縣人事局領導,三家都同意後,人事局會給你一些表格填寫(當然是寫一些理由,如就近照顧年邁父母、解決夫妻分居等),並讓你到兩邊鄉鎮蓋章,再交人事局,人事局發調動函就行了。
不正常的渠道就得給這三家領導送禮。
當然各地情況不一,可能手續上也不完全一樣,你可以問縣人事局。如何是副科級以上幹部調動,一般找縣委組織部。
㈧ 現在鄉鎮公務員調動有些硬性規定,想咨詢下有些地方規定必須在鄉鎮工
基層公務員調動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根據《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㈨ 鄉鎮公務員 調動
正常、正確的渠來道是,首先了解源接收的鄉鎮是否有空編,如有空編,就先找接收鄉鎮領導,再找調出鄉鎮領導,最後找縣人事局領導,三家都同意後,人事局會給你一些表格填寫(當然是寫一些理由,如就近照顧年邁父母、解決夫妻分居等),並讓你到兩邊鄉鎮蓋章,再交人事局,人事局發調動函就行了。
不正常的渠道就得給這三家領導送禮。
當然各地情況不一,可能手續上也不完全一樣,你可以問縣人事局。如何是副科級以上幹部調動,一般找縣委組織部。
㈩ 鄉鎮公務員寫著五年內不可以交流,是不是真的五年內不可以調動的啊,可以借調嗎
鄉鎮復公務員寫著五年內不可制以交流,意思是五年內不得調離本縣,可以在鄉鎮之間調動,也可以借調至本縣縣直單位。
鄉鎮公務員就是在鄉鎮級政府部門工作的,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行國家公務的政務類公務員和業務類公務員。
2014年9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完善基層公務員錄用制度,在艱苦邊遠地區適當降低進入門檻。
拓展資料:鄉鎮公務員最低服務期
鄉鎮作為我國國家政權的末梢,近年來,國家也出台了許多政策,一是明確規定,基層鄉鎮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是5年,確保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二是今年拓展縣鄉兩級公務員的晉升空間,強化工作激勵,同時結合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制定鄉鎮工作補貼,強化物質激勵。
可以說,國家從強制服務年限、工作激勵、物質保障等方面出發,從宏觀角度出台了上述政策,確保鄉鎮能夠留得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