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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3-03 19:15:32

㈠ 誰有責任追究制度是總的不是個別的!

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提高辦事效率,嚴肅紀律規定,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誰負責的工作誰落實並承擔相應責任。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二、責任追究的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責任追究的內容
1、對公司安排的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敷衍了事,消極應付者。
2、簽定的目標任務沒有完成的。
3、弄虛作假,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公司貸款的,造成嚴重失誤的。
4、串通客戶,騙取公司貸款的,
5、工作不認真,過失造成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6、在工作中,借公司名義謀取個人不當利益
7.損公肥私,損人利己,影響公司形象的。
8、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四、責任追究的措施
1、責令整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落實工作不到位,由上級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2、誡勉談話。凡思想、工作、生活存在一定問題,未完成工作目標,員工反映較大者,由公司進行誡勉談話。
3、黃牌警告。不服從領導的批評指正,造成較大工作失誤的,通報批評,給予黃牌警告。
4、調整工作崗位。對各項工作落實不力,為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堅決調整其工作崗位。
5、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工作能力差或者給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視情採取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的懲罰措施。
6、終身追究責任。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終身追究其經濟責任,必要時移交司法機關。
五、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

㈡ 機關幹部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抄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㈢ 農村幹部在工作中應制定哪些工作紀律制度

村幹部在工作中,必須要制定的工作紀律有:
1、村幹部工作職責。
2、村幹部廉潔自律總則。
3、村幹部處理村民工作事宜的總則。

㈣ 村級集體資產流失該如何追究責任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村幹部濫用職權,造成村集體資產流失的,可以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5條的規定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村民也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村幹部所作集體資產流失的決定,並賠償村集體資產流失因而造成的損失。

(4)村幹部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制度擴展閱讀:

一、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為核心,以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重點

通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三變」改革試點工作,盤活農村「三資」(資源、資產、資金),激活農民「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住房財產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積極探索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和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動生產要素向農業積聚,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為現代農業發展和美麗鄉村建設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二)目標任務。通過推進改革,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明晰集體所有產權關系,發展新型集體經濟;

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2017年,每個鄉鎮、街道選擇1個群眾基礎好、村「兩委」班子堅強有力、有經營性資產的村率先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年底完成改制任務;同時在完成改革村中再行選擇5個村推進農村「三變」改革。

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全面完成,50%以上的村完成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持續推進農村「三變」改革。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基本建立起「確權到人(戶)、權跟人(戶)走」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體系,實現社員對集體資產產權長久化、定量化享有,促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增

(三)基本原則。

1.堅持民主決策、農民主體。充分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尊重農民群眾的選擇。

2.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在民主參與、民主決策的前提下,把公開、公正、公平精神貫穿於改革全過程。

3.堅持嚴格程序、規范操作。改革方案要進行充分的民主討論和可行性論證,改革工作各個環節必須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

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各村實際情況,選擇廣大農民群眾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農民的利益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㈤ 行政問責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區別,具體一點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責任有兩層含義:第一,指行政人員在一定的崗位和職務上開展行政管理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角色義務,即職責;第二,指由於行政人員在沒有積極有效地履行職責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現為受到否定性的批評、懲罰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責任是上述兩個方面的統一或總和。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以及執法實踐看,主要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過責法定原則。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和對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應受哪些行政處分,都應有一定形式的規範文件或條文加以明確規定。
(2)過懲相適應原則,也稱過懲相當原則。就是根據過錯大小決定懲處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罰不當過的現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稱責任自負原則。對違法失職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應毫無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搞法不責眾,也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允許存在擔任職務、行使職權而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更不允許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或強加責任、包攬責任或代負責任。
(4)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通過懲處違法失職行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引以為戒,達到警戒、防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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