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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勞動關系主體是哪裡

發布時間: 2021-03-03 17:52:10

1. 勞動關系主體的主體對象

1.員工:員工,也稱為農民工、雇員、僱工、受僱人、勞工,是指在就業組織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經營決策權力並從屬於這種權力的工作者。員工的范圍有藍領工人、醫務工作者、辦公人員、教師、社會工作者、中產階級的從業者和底層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職業者、自僱傭者。
2.工會:工會是勞動者(雇員)組成的旨在維護和改善其就業條件、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以及社會地位等權益的組織,工會主要通過集體談判方式來代表勞動者(雇員)在就業組織和整個社會中的權益。
1)工會的職能與行動方式:工會是員工的集體組織,其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的職能具體表現為代表職能,經濟職能,社會民主職能和服務職能。工會的行動方式主要有勞動立法、集體談判、直接行為、互保互助、政治行動等。
2)中國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任務有: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和參加企事業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代表和組織職工實施民主監督;協助政府開展工作,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與支持企業行政的經營管理;動員和組織職工參加經濟建設;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文化技術素質。
工會的職權主要包括: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代表職工與企業談判和簽訂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國勞動者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僱主也稱僱傭者,是指在一個組織中,使用雇員進行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並向雇員支付工資報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國,僱主是一個新的概念,在現行的勞動立法中沒有使用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單位」。企業是社會經濟的細胞,企業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
4.政府: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的行為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在勞動關系的運作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具體體現為:
1)作為僱主的政府。
2)作為調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機制中的政府。
所謂三方性原則,是強調法律不僅要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要同時規定作為第三方的政府的權利和義務。三方性原則表明了勞動關系制度對公共權力的承認。

2. 勞動關系的主體包括哪些方面

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抄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3. 什麼是勞動關系的主體

勞動者 (具有勞動能力的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即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跟 用人單位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及個體經營單位)。

4. 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主要是指什麼

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主要是指什麼?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具體說來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些規定不僅明確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同時也規定了勞動合同主體的表現形式。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主體之一的勞動者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從勞動合同主體的一方勞動者來說,這個勞動者不是社會學意義上一般的勞動者,而是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人,這樣的人自其出生就是勞動者了。而我們所說的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是特指那些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這就是我國公民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法定資格。作為例外,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從我國的法律上看,所謂用人單位,即法律允許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組織。這些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用人單位的范圍上有所擴大,新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民辦院校、科研院所等。

5. 勞動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主體對象

1.員工:員工,也稱為農民工、雇員、僱工、受僱人、勞工,是指在就業組織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經營決策權力並從屬於這種權力的工作者。員工的范圍有藍領工人、醫務工作者、辦公人員、教師、社會工作者、中產階級的從業者和底層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職業者、自僱傭者。

2.工會:工會是勞動者(雇員)組成的旨在維護和改善其就業條件、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以及社會地位等權益的組織,工會主要通過集體談判方式來代表勞動者(雇員)在就業組織和整個社會中的權益。

1)工會的職能與行動方式:工會是員工的集體組織,其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的職能具體表現為代表職能,經濟職能,社會民主職能和服務職能。工會的行動方式主要有勞動立法、集體談判、直接行為、互保互助、政治行動等。

2)中國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任務有: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和參加企事業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代表和組織職工實施民主監督;協助政府開展工作,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與支持企業行政的經營管理;動員和組織職工參加經濟建設;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文化技術素質。

工會的職權主要包括: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代表職工與企業談判和簽訂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國勞動者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僱主也稱僱傭者,是指在一個組織中,使用雇員進行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並向雇員支付工資報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國,僱主是一個新的概念,在現行的勞動立法中沒有使用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單位」。企業是社會經濟的細胞,企業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

4.政府: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的行為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在勞動關系的運作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具體體現為:

1)作為僱主的政府。

2)作為調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機制中的政府。

所謂三方性原則,是強調法律不僅要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要同時規定作為第三方的政府的權利和義務。三方性原則表明了勞動關系制度對公共權力的承認。

6. 勞動關系的主體包括哪些部分

勞動關系中抄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7. 勞動關系主體對象有哪些

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1.員工:員工,也稱為農民工、雇員、僱工、受僱人、勞工,是指在就業組織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經營決策權力並從屬於這種權力的工作者。員工的范圍有藍領工人、醫務工作者、辦公人員、教師、社會工作者、中產階級的從業者和底層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職業者、自僱傭者。 2.工會:工會是勞動者(雇員)組成的旨在維護和改善其就業條件、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以及社會地位等權益的組織,工會主要通過集體談判方式來代表勞動者(雇員)在就業組織和整個社會中的權益。 1)工會的職能與行動方式:工會是員工的集體組織,其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的職能具體表現為代表職能,經濟職能,社會民主職能和服務職能。工會的行動方式主要有勞動立法、集體談判、直接行為、互保互助、政治行動等。 2)中國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任務有: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和參加企事業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代表和組織職工實施民主監督;協助政府開展工作,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與支持企業行政的經營管理;動員和組織職工參加經濟建設;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文化技術素質。 工會的職權主要包括: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代表職工與企業談判和簽訂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國勞動者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僱主:也稱僱傭者,是指在一個組織中,使用雇員進行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並向雇員支付工資報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國,僱主是一個新的概念,在現行的勞動立法中沒有使用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單位」。企業是社會經濟的細胞,企業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 4.政府: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的行為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在勞動關系的運作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具體體現為: 1)作為僱主的政府。 2)作為調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機制中的政府。 所謂三方性原則,是強調法律不僅要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要同時規定作為第三方的政府的權利和義務。三方性原則表明了勞動關系制度對公共權力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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