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幹部廉潔規定
A. 村幹部轉公務員的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關於開展從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杜會部。
關於開展從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完善公務員制度,關心和愛護基層幹部,注意從基層和生產一線選拔幹部充實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的精神,在總結部分省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中央組織部、人力社會部研究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從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工作。現就做好這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姐和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於激勵農村基層幹部,吸引人才到農村基層建功立業,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從基層和生產一線選拔幹部,拓寬鄉鎮機關幹部的來源渠道,改善鄉鎮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積極探索建立來自工農一線的黨政幹部培養鏈。
要堅持依法辦事,認真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堅持德才兼備標准,在編制限額內,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錄用人員。要從各地實際出發,根據鄉鎮工作需要和村幹部隊伍的現狀,合理設置招考職位、資格條件、考試科目和內容。要積極穩妥地進行,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積累新經驗。
二、具體方法和有關要求
(一)實施范圖
各省(區、市)可選擇條件具備的市(地)、縣(市)進行,總結經驗,逐步推開。已經開展此項工作的省(區、市),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開。
(二)報考對象
鄉鎮機關從村幹部中考錄公務員,應面向任職3年以上的選聘到村的高校畢業生和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其中,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錄用率要達到70%。
今後,鄉鎮機關補充公務員,應逐步提高從村幹部中考錄的比例。
(三)報考條件
報考的村幹部,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2、思想政治素質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3、工作作風扎實,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對少數特別的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學歷可放寬到中專、高中,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任職期間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件的;
3、本人受處分不宜報考的;
4、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錄的頻率和數量
招錄工作一般應結合省(區、市)統一招考公務員工作一起進行。招錄的頻率和數量由各省(區、市)根據鄉鎮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鄉鎮編制空缺情況確定。
(五)錄用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錄用工作按照公務員法及《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的規定,由省級或經授權的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進行。
各省(區、市)要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根據鄉鎮機關職位需求和符合資格條件的村幹部人數,合理確定錄用計劃。
符合報考條件的村幹部,由個人提出報名申請,經鄉鎮黨委推薦,上級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考試。
考試試題由省(區、市)組織人事部門統一命制,要符合農村基層工作實際,側重對解決基層實際問題能力的測查。
各省(區、市)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受表彰的人員適當給予加分,相關政策應在報名前予以公布。
考察標准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考察由縣(市)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要認真考察村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群眾公認度,重點考察其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可採取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體檢的項目和標准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執行。
經考試、考察、體檢合格的擬錄用人員,應在其所在縣(市)、鄉鎮、村分別進行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錄用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備案,辦理錄用手續。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可根據其任職情況、德才表現,任命為科員或辦事員職務;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六)錄用後的教育、使用和管理
縣(市)組織人事部門和鄉鎮黨委要積極探索符合這些人員需要的培訓教育方式。對新錄用人員要有針對性地進行初任培訓,加強理論、業務學習,幫助他們提高政策理論水平、文化素質和業務能力,盡快適應鄉鎮機關工作需要。要針對被錄用村幹部的特點,盡量將他們安排在直接與基層群眾聯系、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工作崗位上。既嚴格管理,又放手使用。
三、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從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從保持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要報據本意見的原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統籌兼顧,積極推進,抓好落實,確保錄用工作健康開展,確保新錄用人員的素質。
要切實加強對錄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嚴禁超編和不按資格條件錄用人員。要堅決抵制不正之風,防止家族勢力、宗教勢力的干擾。對違反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錄用工作人員和參加錄用考試的村幹部,要嚴格遵守有關紀律要求,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各省(區、市)要在每年年度考試錄用工作結束後,及時將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報告中央組織部和人力資源社會部。
B. 如何抓好村幹部廉潔自律工作
如何抓好村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努力從源頭上鏟除農村基層不正之風和回腐敗現象的產生答,筆者認為,應注意幾方面工作。
一是加強農村基層黨員、幹部思想作風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農村基層黨員、幹部的具體行為規范。
二是建立和規范農村基層民主決策、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全面落實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決策形式的民主決策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認真抓好財務預決算、開支審批、審計監督和村民民主理財等制度的落實,尤其要管好用好支農惠農資金,確保支農惠農資金安全運行。
四是積極推進農村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探索村級監督體制改革,在村級建立監督委員會。
五是深入推進村務、黨務公開。村務公開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重要事項隨時公開。積極推行群眾點題公開制度,隨時公開群眾關心的事項。黨務公開主要採取黨員大會、群眾大會、黨務信息、黨務專欄等形式予以公開。
C. 關於村官的法律法規
關於村官選舉方面,您可以參照一下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中國共 *** 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 *** 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D. 村幹部擅自處置集體資產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方條例哪一條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實行)第五條第一款:違規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E. 湖南省有文件明確規定現任村幹部的直系親屬不能享受易地扶貧搬遷嗎
只要符合精準貧困戶的條件,與村委會幹部的直系親屬關系沒有關聯。申請精準貧困戶需要的條件和資格是:1、持有當地常住農業戶口;2、因病、因殘、因災導致家庭喪...
F. 村幹部違反財務紀律根據什麼處分
1、村幹部具有黨員身份,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來處分。
2、村幹部不具有黨員身份,則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民法通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刑法》、《會計法》等制度進行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6)湖南省村幹部廉潔規定擴展閱讀
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
第六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侵佔、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准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准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G. 如何處理非黨員村幹部的違規行為
對於非黨員村幹部和非在編人員實施監察以後,不能給予政務處分(至少目前不可以),但可作如下處置:
第一,對於其中具備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可以按照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要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較輕的組織處理;
第二,對其中涉嫌職務犯罪的予以立案調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對於其中具備職務違法行為情節較重但不構成職務犯罪的,可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應作出調崗、停職、責令辭職、罷免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較重的組織處理或監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重點條文摘錄)
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託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八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社區建設,並遵守有關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與前款規定的單位有關的事項,應當與其協商。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提示,各省紀檢監察幹部需要認真學習《村民委員會實施辦法》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也是處理依據,請熟練掌握。
第二十條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
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受到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處理的,由縣(市、區、旗)或者鄉鎮黨委和政府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第二十五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7)湖南省村幹部廉潔規定擴展閱讀
當前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斷向縱深推進,實現對鄉鎮村巡察全覆蓋,把侵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重點。長期以來,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查處問題無特殊」的執紀觀念,著力打通巡察監督「最後一公里」。事實說明,對於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越挖越深、越查越細、越嚴。
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官小貪」,危害不可小覷,如不加以治理和控制,就有可能從量變到質變。不可否認,「小官小貪」這類微腐敗在客觀上確實存在一定的監管難度。實際當中,只有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監督的主動性、積極性,請他們當幹部身邊的監督員,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始終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能戰無不勝攻無不取!
事實再次證明,監督、查處永遠沒有「盲區」、沒有身份特殊、沒有職位高低、沒有危害程度大小、沒有「有權任性」機會。只要損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與人民背道而馳者必將嚴肅查處。
參考資料:耀州紀檢監察網-非黨村幹部涉嫌職務違法,如何處理?耀州紀檢監察網-【業務】監委對非黨員村幹部和非在編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釐清三對關系)
H. 保障村幹部廉潔履職必須遵循哪些制度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
為深入推動《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的貫徹落實,婁煩縣結合實際,採取「十項措施」深入學習宣傳貫徹落實《規定》。
一是發放學習宣傳資料。將《規定》宣傳掛圖,張貼在各鄉鎮、村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向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及基層站(所)負責人和農村「兩委」主幹發放《規定》教育讀本。二是開辦主題宣傳專欄。將《規定》全文在《今日婁煩》、婁煩陽光農廉網上登載,並在縣電視台滾動播出。各鄉(鎮)、村自辦宣傳專欄,廣泛宣傳《規定》的主要內容和重要意義。三是納入鄉、村理論學習重點內容。將《規定》作為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及基層站(所)負責人和農村「兩委」班子成員理論學習重點內容。四是開展集中培訓。將《規定》納入全縣農村「領頭雁」和 「三資」規范化管理培訓內容,對新一屆農村 「兩委」主幹開展一次集中學習教育培訓。五是舉行知識考試。適時組織各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及基層站(所)負責人和農村「兩委」主幹,通過採取閉卷考試的形式,對《規定》的學習情況,進行一次知識測試。六是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各鄉(鎮)、各村「兩委」要組織全體黨員幹部開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嚴格對照《規定》要求,深入開展自查自糾,認真分析和查找自身廉潔履職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扎實加以整改。七是組織一次勤廉測評。各鄉(鎮)、村要自行組織開展一次勤廉測評活動,綜合評估工作實績和廉潔履職情況,通過測評促使農村幹部勤幹事、干實事,廉潔幹事不出事。八是選樹一批典型。選擇培養幾個貫徹落實《規定》的示範點(鄉、村),並組織各鄉(鎮)對示範點的學習貫徹《規定》的經驗做法、取得的成效進行交流推廣。九是作為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內容。採取不同形式對《規定》的學習宣傳、自查自糾、整改落實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考核,把貫徹落實《規定》情況列為鄉(鎮)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農村基層幹部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十是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要從嚴從重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I. 村幹部都有哪些規定
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回七人組成。
村民答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