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退休試行辦法
㈠ 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農村幹部退休各地的政策是有區別的,一般都是正常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後享受待遇。下面提供陝西的政策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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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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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幹部退休各地的政策是有區別的,一般都是正常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後享受待遇。下面提供陝西的政策供參考。
㈢ 你好,農村幹部退休政策是什麼
農村幹部退休各地的政策是有區別的,一般都是正常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後享受待遇。下面提供陝西的政策供參考。
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村幹部的關懷,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幹部養老保險激勵和保障機制,2008年省委、省政府把為村幹部辦理養老保險列為當年為民辦的「14件實事」之一,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措施。
一、政策依據
2009年12月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辦發[2008]118號)。2009年5月15日,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甘勞社發[2009]113號)。2008年12月30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發的《慶陽市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市委辦發([2008]132)。
二、參保范圍
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組織任命或民主選舉產生的現任村支書、副支書,村主任、副主任和文書。
三、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年繳費總額1200元,其中:個人承擔繳費總額的30%(360元),政府補助繳費總額的70%(840元,其中: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50元,市、縣(區)財政每人每年分別補助195元)。
四、村幹部離任後,已繳納的保險費如何處理
政府不再補貼,已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計算,未開展的,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退給本人。
五、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沒有具體時間限制,繳至不再擔任村幹部。
六、村幹部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繳費滿3年以上,年滿60周歲就可以領養老金了。
七、村幹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養老金如何處理
村幹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注銷個人賬戶。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並入統籌基金。
㈣ 重慶市村幹部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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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分局、國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6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間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未作調地並安置居住在城(集)鎮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原征地人員辦法」)
規定,自願申請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征(占)地失地農民(以下簡稱「征(占)地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政府補貼
1.補貼標准
征(占)地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以國土部門確定的安置時間為准,下同)的,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農民截至時間為2008年9月30日)期間的,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2.資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農轉非在實施中未落實轉非的人員、高速公路和鐵路應轉未轉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按市級財政承擔85%、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15%分擔。
(2)高等級公路已用地未轉非、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未批先用、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農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由區縣(自治縣)財政全額承擔。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齡人員按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
2.征(占)地老齡人員按規定完清應繳納的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從2010年8月1日起領取養老待遇。
(五)辦理程序
1.自願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記照4張等材料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申報,並填寫《重慶市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附件1)、《重慶市征(占)地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委託書》(附件2)。
2.社會保障服務所收到申報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局申報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社會保險局應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和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確認的文件(含核定的農轉非人員名單,《備案人員名單表》見附件3)以及區縣公安局批准農轉非手續(含名冊),為征(占)地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程序,參照《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勞社發〔2008〕
16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操作意見》(渝勞社發〔2008〕14號)等規定執行。
3、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負責代扣代繳的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代扣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六)其他問題的處理
1.按規定完善征(占)地有關手續。有關區縣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為轉人員農轉非指標審核戶口辦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0〕166號)要求辦理農村居民轉非城鎮居民的手續。
2.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或市國土房管局的備案確認書聯系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農轉非戶口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詳見附件4)符合參保條件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3個月內完清繳費。
3.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按照「原征地人員辦法」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為截止時間。
4.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原征地人員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5.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員和征地中青年人員,在2010年8月1日前從未參加工作或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時間確定為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前曾經參加工作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2010年8月1日以後,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轉戶人員),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為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用人單位的,可從轉戶之月起,在戶籍所在地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參保登記及繳費按我市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轉戶人員中退出宅基地的,可從領取補償費之月起,自願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對退出宅基地並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
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退地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2.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按以上標准完清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當時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其養老待遇支付以當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確定的支付時間為准。支付時間按以下辦法確定:
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其參保申報之月起,6個月之內完清繳費的,其養老待遇支付時間為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辦理程序
1.選擇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附件6,下同)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附件7,下同)。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相關手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
2.社會保障服務所對轉戶人員申報情況進行初審,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為其出具參保受理的有關手續;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其本人應補正的相關資料或不能參保的原因。
3.社會保障服務所每周將其受理申報資料和電子及紙質的《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附件8),分類報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批和確定繳費標准後,及時通知轉戶人員本人。
4.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按規定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被委託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被委託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轉戶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5.轉戶人員完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同時將參保人員的有關資料通過社會保障服務所發放給轉戶人員本人。
(五)其他問題的處理
1.社會保障服務所應將《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告知書》(詳見附件9)存放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由其辦理相關手續時一並交給退出宅基地人員。其中,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其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後3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6個月內完成繳費,逾期不再辦理。
2.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中,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的時間,確定為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其中,對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之月作為截止時間。
三、其它
(一)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准,今後隨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繳費標准調整而調整。
(二)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個人一次性繳費的管理、養老待遇計發和社會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轉戶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時予以封存。待國家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具體轉移銜接辦法後,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實工作力量,明確工作職責
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現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基礎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的區縣領導;審核小組增加水利部門、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機構,進一步充實工作人員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積極穩妥的推動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社會保險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水利部門按照《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號)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農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及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戶籍審核和轉戶時間確認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二)加強政策宣傳,強化組織領導
1.為確保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等的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各區縣(自治縣)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的作用,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制定宣傳方案,統一宣傳口徑,編印宣傳資料,通過新聞發布、廣播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和渠道,深入細致地宣傳政策,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努力在宣傳工作中做到「三個百分之百」,即入戶宣傳達到100%,入戶發放政策宣傳資料達到100%,參保群體知曉率達到100%。
2.各區縣(自治縣)應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妥推進。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把此項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實處,真正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把實事辦穩。
㈤ 村支書退休後有退休工資嗎
要看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即使沒有退休金也有一系列的補助。
例如:
1、蘭州市西固區村幹部沒有退休工資,但是,根據甘肅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西固區委、區政府從2008年開始為在職的村(包括村改社區)幹部(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村委會主任、副主任,文書)辦理了村(村改社區)幹部養老保險,由個人每年繳費300元,省市區政府每年補助700元,共計1000元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對於繳費滿3年以上且年滿60周歲的離任村幹部,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按月發放養老金;對於不符合發放條件的離任村幹部,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利息全部退給本人。
2、四川省內江市資中縣,根據中共資中縣委辦《關於印發〈資中縣離職村級幹部生活補助發放辦法〉的通知》(〔2010〕271號),從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享受條件的離任村幹部按照所任職務、任職年限計發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按照每任滿一年給予每人每年50元的生活補助,每年應享受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1500元,該補助由財政一次性打入本人「一卡通」賬戶。
根據資民基〔2018〕30號文件,從2018年7月1日起,離任村幹部補助在271號文件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元,您每年可享受離任生活補助2100元。
(5)村幹部退休試行辦法擴展閱讀:
村支書職責
1、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五項任務的要求,主持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符合本村實際的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富民強村路子,推動全村科學發展。
2、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的各項支農惠農強農政策,帶領和引導黨員群眾抓好農業生產,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帶領農民致富。
3、要緊密聯系群眾,了解群眾所思所想,組織黨員幹部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
4、要加強村民群眾教育,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創建、計劃生育等工作,疏導和化解矛盾糾紛,必要時可以自行撥打報警電話,維護受害人權益,預防再次犯罪行為,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以及法治中國建設。
5、要執行好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村黨支部建設。
㈥ 甘肅農村的村幹部退休後養老保險每月多少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甘政辦發〔2009〕184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已經2009年9月29日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年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第三條新農保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有利於與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等原則。第四條新農保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第五條新農保制度實行縣級統籌。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籌集第六條新農保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一)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設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提高繳費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三)政府補貼。國家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每人每年補貼30元。允許有條件的試點市州、縣市區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州政府制定,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試點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有試點縣市區的市州政府確定。第八條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年滿4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至60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補繳時,政府補貼部分由試點縣市區政府承擔。第三章個人賬戶第九條試點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資助資金;省、市州、縣市區財政補助資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一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第十二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第五章制度銜接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時,已經按照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且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照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時,參加了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應當參加新農保,其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已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在享受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監督第十五條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第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新農保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第十七條各級政府負責新農保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對繳費困難群體補助資金和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第十八條試點縣市區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新農保工作機構,整合辦公資源,落實工作經費。有困難的試點縣市區由市州政府給予補助。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新農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對經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檢查審核基金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設立新農保基金專戶,做好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和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共同配合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第八章附則第二十條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要求,各市州和試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實施方案。試點縣市區實施方案報經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主題詞:勞動新農保試點辦法通知抄送:國務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
好像最高繳費500元。60歲以後的養老保險金得與那時的物價、工資水平等有關系。不好估計。當前是55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我在農村兩委連續幹了九年村付主付退休後有沒有補助
暫時沒有規定,但是中央對任職9年以上黨支部書記的離任村支部每月補助100元,19年以上的每月補助200元。
農村幹部退休各地的政策是有區別的,一般都是正常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後享受待遇。
下面提供陝西的政策供參考。
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村幹部的關懷,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幹部養老保險激勵和保障機制,2008年省委、省政府把為村幹部辦理養老保險列為當年為民辦的「14件實事」之一,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措施。
1.政策依據
2009年12月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辦發[2008]118號)。2009年5月15日,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甘勞社發[2009]113號)。2008年12月30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發的《慶陽市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市委辦發([2008]132)。
2.參保范圍
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組織任命或民主選舉產生的現任村支書、副支書,村主任、副主任和文書。
3.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年繳費總額1200元,其中:個人承擔繳費總額的30%(360元),政府補助繳費總額的70%(840元,其中: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50元,市、縣(區)財政每人每年分別補助195元)。
4.村幹部離任後,已繳納的保險費如何處理
政府不再補貼,已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計算,未開展的,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退給本人。
5.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沒有具體時間限制,繳至不再擔任村幹部。
6.村幹部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繳費滿3年以上,年滿60周歲就可以領養老金了。
7.村幹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養老金如何處理
村幹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注銷個人賬戶。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並入統籌基金。
8.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2008年1月1日起負責為村幹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縣(市、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村幹部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徵收個人繳費、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計發、負責個人賬戶管理、編制養老金支出預算。
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由村幹部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基金利息等組成,全部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省、市、縣(區)三級財政部門設立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設立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
村幹部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實行逐級匯繳制度。市級財政專戶將所轄縣(區)上解資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級財政專戶。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村幹部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㈧ 村幹部正常正常離職生活補助申請
關於村幹部正常正常離職生活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條件
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的對象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連續擔任一般村幹部滿9年及以上的定工幹部;
2、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現仍健在的);
3、鎮村(街)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
1、因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離職後不支持鎮村(街)工作,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參加越級上訪的
二、補助標准
1、以擔任一般村幹部的職務和任職年限為依據,確定年補助標准。凡是年滿三屆(九年)的定工幹部每年補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過760元。
2、間斷任職的,以最長連續任職時間為任職年限,不作累加計算。
3、連續任正職不足9年的,又擔任過其他職務的,按副職累加計算年限。
4、連續任職8年以下正、副職,未辦理養老保險,家庭困難的黨員村幹部鎮黨委、政府在黨內溫暖工程中給予一定的照顧。
5、補助對象在任職期間已辦理村幹部養老保險,現領取的養老金達到或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准不再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不足的可以補齊,但不得重復享受;參加低保的以此類推。
6、曾經享受過一次性生活補助的離職村幹部,其當時補助抵消後,依據本辦法繼續享受。
7、補助對象去世的,停止發放生活補助。
三、資金來源及發放辦法
1、生活補助資金每年發放一次,由鎮政府統一在次年的春節前打卡發放到位。
2、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資金,由鎮、村按1:2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鎮財政承擔1/3,村級轉移支付承擔2/3。
四、審批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享受補助條件的一般離職村幹部向所在村「兩委」提出書面申請,任職簡歷、任職文件或其他機關證明材料。
2、離職村幹部、黨員及村民代表評議。村(街)成立一般離職村幹部評議小組,對提出申請的一般離職村幹部所任職務、任職年限及離職原因進行評議,在此基礎上,村「兩委」組織黨員議事會成員、村民代表進行民主評議。
3、村「兩委」初審。評議會議後,結合評議情況,村「兩委」會對申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初審並將審查結果在黨務、村務公開欄及申請人所在的村民組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後上報鎮黨委。
4、鎮集中審核。鎮成立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委員、黨政辦和農組辦工作人員組成的審核小組,對補助對象逐人進行審核,提出明確意見。
5、鎮黨委政府審批。召開鎮黨委擴大會議審批,將補助對象的姓名、性別、年齡、擔任職務、任職年限及享受補助標准等分別在鎮村(街)公開欄內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廣泛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無異議後,報鎮黨委、政府審批。公示期間接受群眾舉報,並及時復核,並將復核結果予以公布。
五、相關要求
1、村(街)黨總支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文書是具體責任人,對享受生活補助的人要逐人檢查,嚴格把關,確保補助對象全部符合條件。享受生活補助的一般離職村幹部,須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行動上與鎮黨委、政府保持一致,今後,凡違法亂紀以及違反《信訪條例》等規定參與串聯活動,聚眾上訪的一經發現,立即停發其生活補助。
2、精心操作,規范程序。各村(街)要結合自身實際,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操作,做到「四不準」:即:不準簡化程序走捷徑;不準隨意擴大補助對象和范圍;不準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助標准;不準弄虛作假。否則,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群眾舉報補助對象年齡、職務、任職年限不實等問題,鎮黨委在接到舉報後一個月內,認真調查、核實,並根據情況妥善處理。
3、建立檔案,完善資料,以村(街)為單位,將一般離任村幹部個人申請、簡歷、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黨員議事會成員和村民代表民主評議材料、生活補助審批表、一般離任村幹部摸底登記表及證明材料分類歸檔,作為村幹部檔案管理的內容之一,逐步規范完善。
㈨ 村幹部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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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幹部退休各地的政策是有區別的,一般都是正常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後享受待遇。下面提供陝西的政策供參考。
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村幹部的關懷,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幹部養老保險激勵和保障機制,2008年省委、省政府把為村幹部辦理養老保險列為當年為民辦的「14件實事」之一,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措施。
1.政策依據
2009年12月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辦發[2008]118號)。2009年5月15日,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甘勞社發[2009]113號)。2008年12月30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發的《慶陽市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市委辦發([2008]132)。
2.參保范圍
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組織任命或民主選舉產生的現任村支書、副支書,村主任、副主任和文書。
3.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年繳費總額1200元,其中:個人承擔繳費總額的30%(360元),政府補助繳費總額的70%(840元,其中: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50元,市、縣(區)財政每人每年分別補助195元)。
4.村幹部離任後,已繳納的保險費如何處理
政府不再補貼,已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計算,未開展的,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退給本人。
5.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沒有具體時間限制,繳至不再擔任村幹部。
6.村幹部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繳費滿3年以上,年滿60周歲就可以領養老金了。
7.村幹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養老金如何處理
村幹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注銷個人賬戶。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並入統籌基金。
8.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2008年1月1日起負責為村幹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縣(市、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村幹部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徵收個人繳費、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計發、負責個人賬戶管理、編制養老金支出預算。
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由村幹部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基金利息等組成,全部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省、市、縣(區)三級財政部門設立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設立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
村幹部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實行逐級匯繳制度。市級財政專戶將所轄縣(區)上解資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級財政專戶。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村幹部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