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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事業編制公務員

發布時間: 2021-03-02 21:24:15

『壹』 鄉鎮政府的工作人員是否都是公務員

鄉鎮政府的工作人員不都是公務員。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共三種編制:

1、公務員編制,又叫行政編制,通過國家或地方公務員考試進入政府部門工作,是我國黨政部門的主力軍,工資參照行政級別發放;

2、事業編制,通過國家或地方事業人員考試錄用。事業編制原則上只能在事業單位工作,例如學校、醫院或其他行政部門下屬事業單位,工資參照專業技能職稱發放;

註:前兩種編制人員就是所謂的幹部身份。

3、工勤編制,又叫工人身份,由地方人事部門負責招錄。行政、事業單位的門衛、司機皆屬此類。工資參照人事部門認定的工勤人員技能等級發放。

(1)鄉鎮事業編制公務員擴展閱讀

鄉鎮政府有眾多部門組成,從隸屬和管理關系來看,主要分兩類。

一類是鄉鎮政府的內部單位,如各種辦公室、站、所、中心之類,每個鄉鎮有10-20個不等,這些部門是鄉鎮政府直接管理的,通常稱內部單位。

另一類是上級部門派駐在鄉鎮的機構,統稱垂直單位,如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稅務所、土地所等等。

鄉鎮對於內部機構的管理權力,首先體現在可以決定這些單位的職位安排,比如哪個人分配在哪個站、所,哪個人擔任站、所長等,黨委可以直接決定。

這個安排程序並不嚴格,在許多地方也不正規,有時候是黨委下文件,有時候口頭宣布就可以,縣市的組織人事部門一般只是備案,不要報批。

其次體現在可以決定這些機構人員的工資福利,如哪些部門是財政全額發工資,哪些部門是差額補助或者乾脆是自收自支等。

『貳』 公務員范圍規定出台後鄉鎮事業編制是否屬於公務員

鄉鎮事業單位編制不可能轉到公務員的,不屬於公務員。

『叄』 鄉鎮事業單位和鄉鎮公務員有什麼區別

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有區別的,公務員是行政編,參公和事業單位都是事業編,但公務員與參公待遇是一樣的,事業編與前兩者在身份與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是編制不同。參公人員還是事業編制人員,非行政,而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必須有行政編制。原本只有公務員和事業編兩種編制,但由於一些事業單位具有行使政府相關權力的職能,但是其單位的職工卻沒有公務員身份,而編委會又不可能審批通過擴大行政編的編制,於是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中間衍生產物就產生了,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編制是事業編,這點毋庸置疑,曾經看到過編辦的批文,清楚的寫著所有職工都是事業編,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二是名稱不同。參公人員的名稱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從廣義上講具有公務員身份,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不能算是正式的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需具備2個條件,一必須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職能。具備了這2個條件後經過本單位申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報上一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經過批准後這個單位叫做參公單位,參公單位的人員符合登記條件的,經過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登記後才能享受公務員待遇。參公的叫單位,不叫機關
三是轉任不同。從公務員單位調到參公單位,編制就由行政編變成了事業編,反之亦然,參公單位調到公務員單位,身份就由事業編變成了行政編,這也就解釋了上面說的為什麼事業編與公務員和參公在身份與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事業編不經過考試是不可能調入這兩種單位的,而公務員和參公是可以互通的。參公人員要轉任到行政機關有些省份是允許的(如山東省),但有些省份是不允許的,全國沒有統一的標准。在山東省,參公人員想轉任到機關當公務員要看這個單位有無多餘的行政編,而公務員轉任則無此限制,意思即參公人員想轉任到行政機關當公務員不但要象公務員一樣辦理各種轉任手續而且還要看對方有無多餘的行政編制(一般行政機關編制有空都向社會公開招考了),因此參公人員轉任比公務員轉任有難度,另外如有多餘的行政編制參公人員轉行政也要進行考試。(對於這一條,我有不同的理解。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的人員交流」。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從法理上來說,公務員就是一個權利義務的集合體,既然履行了公務員義務,就應享受公務員的權利,參公單位公務員就能流動,不應該設立參公單位公務員不能流動到行政單位的界線。但這僅是從法理角度來理解,不能作為現實實踐的標准)。

『肆』 鄉鎮裡面的公務員和事業編制有什麼區別

區別分類:

1、編制區別,一個是行政編,一個是事業編。

2、待遇區別,一個領公務員工資,一個領事業工資。

3、晉升區別,公務員在行政單位晉升(管理崗),事業在事業單位晉升(有管理崗,但大多數是專技崗)。

『伍』 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可以報考公務員

可以報考,只要符合公務員報考要求均可報考公務員考試,公務員考試報版考要求如下權: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5)鄉鎮事業編制公務員擴展閱讀

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擬定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制定有關的具體政策;指導與監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備案工作,某些考試工作可以委託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

『陸』 鄉鎮(街道)裡面的公務員和事業編制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不同

1、鄉鎮公務員就是在鄉鎮級政府部門工作的,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行國家公務的政務類公務員和業務類公務員。

2、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二、崗位不相同

1、鄉鎮公務員:中國由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單位執行政務工作。

鄉鎮幹部職級如下:

鄉級正職(正科級):(十級);

鄉級副職(副科級):(十一級);

主任科員:(十二級);

副主任科員:(十三級);

科員:(十四級);

辦事員:(十五級)。

2、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准。

三、崗位聘用的方法不相同

1、鄉鎮公務員崗位需要參加地方的公務員考試,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中央和地方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什麼從屬關系,考生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2、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行業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要求聘用人員。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和《試行辦法》、本實施意見及行業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試行辦法》、本實施意見及行業指導意見的要求,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合同相應的內容。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並簽訂聘用合同的情況進行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採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柒』 請問事業編制與公務員在待遇上都有什麼不同(都是鄉鎮級別的)

事業編一般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是政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兩者的待遇稍有差別,但是差別很小基本可以不考慮的。事業編的人員有一些是有政府財政全供的,有的是政府和當地各一半的,而公務員全部都是政府財政支持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在總結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結構比例控制的標准和辦法。

各級人事部門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事業編最多隻能在全市范圍內的事業單位內調動,不能調到行政編單位的;行政編可以在行政單位內調動,也可以調到事業單位,也可以跨市,跨省調動。

(7)鄉鎮事業編制公務員擴展閱讀

1.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捌』 鄉鎮事業單位轉公務員

您好!

公務員除了常規的公務員招考外,還有一種進入方式就是調任。調任,就是指企事業專單位的管屬理人員或領導幹部(非公務員身份)與行政機關領導幹部間的相互交流,你所說的情況是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或領導幹部(非公務員身份)調入行政機關擔任領導幹部。而領導幹部職位最低級的就是鄉鎮副科職(也就是副科領導,副鄉長、鄉鎮黨委委員等)。所以你上述的情況是有可能的。

但是,現在各級黨委政府對調任公務員行為管理非常嚴格。我們沿海地區對調入公務員每年都是有指標限制的,而且要地市級黨委組織部門批准,因此可以說,談何容易。

希望以上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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